四、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在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上,有人认为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第20条就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情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有人则主张应该对案件范围做出限制,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实际上,这涉及对刑事和解的内涵如何理解的问题。从刑事和解的本义来看,其结果应当是加害人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和解后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也是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的。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国家,“恢复性司法”也有多种模式。也就是说,如果从广义来看,刑事和解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
不过,在我国目前暴力犯罪呈现两极化发展趋势的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适当限制暴力犯罪案件在审前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即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比较合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 适用法律无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犯罪案件具体适用刑事和解时,应当限于以下六种案件: (一) 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二) 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三) 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五) 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六) 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当然,从理论上来讲,包括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不应当区分重罪和轻罪来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对于重罪案件同样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必须在审前阶段严格控制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否则,不仅令社会难以接受,而且可能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也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这类重罪案件,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由法院根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结果,酌情根据量刑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