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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在解决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论刑事和解在解决暴力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孙文红;王宏玉


【摘要】暴力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化发展趋势, 犯罪主体中初犯、偶犯居多, 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增多, 并且出现了学生犯罪这一新群体。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出发, 利用刑事和解矫治暴力犯罪人, 进行有效的矫治。
【关键词】暴力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矫治
【全文】
  

  暴力犯罪是最为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是“显形”的。尽管我国一直没有放松对暴力犯罪的打击,但案件的高发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止,再犯率也一直居高不下。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进行反思。近年来,暴力犯罪又出现了新的特点,即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暴力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实施者多为初犯、偶犯。据调查,出于各种原因,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表现出非常强烈的和解意愿。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党和国家提出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契合了中国社会多重的价值诉求。从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特点出发,研究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合理适用,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含义与特点


  

  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上的概念,因此,也鲜有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地规定这一类犯罪。从内涵来看,所谓暴力犯罪系被用来泛指以暴力为手段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1]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司法适用本身就涉及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问题。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手段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的方法、手段,但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只能是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或者实践中通常也是以暴力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前者如第292条聚众斗殴罪,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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