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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阶段工程款清收风险控制问题研究

  
  2.要求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中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根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担保公司往往是超额担保,其净资产根本不足以承担工程履约担保的重任。因此,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将深刻的影响到工程款的安全。而要求保证人提供相关资料,可以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超额担保、违法担保的情形,从而维护承包方工程款的利益。

  
  3.明确约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形式。根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保证形式规定得不够详细,最后导致时候相互扯皮。例如某《工程支付保函》规定:“塑料厂到期不还工程款本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因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明确约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根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这就提醒建筑商要时刻注意:维权必须要在担保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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