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中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根据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
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担保公司往往是超额担保,其净资产根本不足以承担工程履约担保的重任。因此,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将深刻的影响到工程款的安全。而要求保证人提供相关资料,可以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超额担保、违法担保的情形,从而维护承包方工程款的利益。
3.明确约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形式。根据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
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保证形式规定得不够详细,最后导致时候相互扯皮。例如某《工程支付保函》规定:“塑料厂到期不还工程款本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因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根据《
担保法》第
19条规定:“当事人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