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缔约阶段工程款清收风险控制问题研究

缔约阶段工程款清收风险控制问题研究


李诗林


【全文】
  
  笔者于2010年1月6日曾撰文《工程款拖欠问题研究》,对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原因进行了一番总结,许多博友对我的观点也提出了中肯的意见,让我受益匪浅。在厘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下一步就是如何化解矛盾的问题了。笔者认为,工程款清收必须遵循“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思路,将整个工程划分为缔约阶段、履约阶段和索赔阶段,设置不同的制度来予以规制工程款拖欠风险。在缔约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的草拟、签订、备案工作,许多建筑商往往比较忽视这一阶段,许多关键性问题没有谈妥就匆匆赶项目上马,结果为日后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埋了隐患。因此,缔约阶段是化解工程款清收问题的根源,建筑商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工程前期调查。

  
  主要是分为发包人调查和项目调查。前者主要关注发包人的一些资质、资本、诚信记录调查。例如,发包人到底是属于一、二、三、四资质等级中的哪一级,这样就可以相应的推导出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问题。又比如,发包人以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不良记录,如果有且次数比较多的话,那么发包人很有可能在下一个项目会依样画葫芦,即照样拖欠工程款,对于这种不诚信的企业,建筑商最好是避而远之。

  
  后者则主要是关注项目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例如项目是否通过政府部门立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规定等,如果以上任何部分的手续不齐全,那么项目将会面临遭政府强制停牌的风险。

  
  二、妥善约定发包人履约担保条款。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但是,就笔者所参与的建筑工程案件中,许多大型工程都没有采用履约担保的形式,从而浪费了法律赋予的这一“尚方宝剑”。故此,笔者做如下建议:

  
  1.明确约定发包方应当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