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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连带债务的规则,因此,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或全体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责任的加害人,有权向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人追偿。


  

  实行侵权连带责任,首先是整体责任的确定。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或全体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都必须确定整体责任。其次是对各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在共同侵权行为整体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内部责任份额,原则上平均分配。这是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各人以相等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是公正合理的。再次,所有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连带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追偿关系,这就是《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追偿关系,必须适用这一规定。


  

  那么,《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连带责任,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第87条后段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应当明确规定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对整体责任的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都必须确定整体责任。


  

  第二,对各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种作法,并不是否认连带责任的整体性,而在于公平地确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第三,连带责任人对外连带负责。在连带责任中,各连带责任人各自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而不是孤立的、单独的责任份额。在整体责任确定和各自份额确定之后,各行为人应连带承担责任。无论赔偿权利人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提出赔偿请求,连带责任人均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全体连带责任人均能承担自己的份额者,各个承担自己的份额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其中一人或数人无力赔偿或不能赔偿,则由其他共同加害人承担这些责任,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第四,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追偿之诉也称为责任分担之诉,它发生在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行为人之间。当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共同行为人要求追偿。应承担责任而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补偿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因赔偿而造成的损失。共同行为人之间追偿关系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因缺乏履行能力而未被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赔偿而无力赔偿,从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在诉讼时因外逃、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未被起诉,因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没有全部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的份额。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在原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之后,又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要求双方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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