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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概括起来,这个规则的要点是:对共同侵权人,原告不起诉的就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就是放弃对不起诉的共同侵权人的诉权;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受害人对放弃的部分就不能够请求赔偿,其他共同侵权人也不对放弃的份额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法认为,侵权连带责任是一个完整的责任,而采用上述方法实行侵权连带责任,其实就已经不再是连带责任了。这些规定改变了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则,损害了侵权连带责任的纯洁性,所以,起草《侵权责任法》必须对这个问题审慎研究,作为严肃的问题予以解决。


  

  2002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最近立法草案中规定的内容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应当平均承担侵权责任。”专家认为,规定连带责任规则,应当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规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对外规则;现在规定的仅仅是连带责任内部对责任分担的规则,而不是对外的连带责任规则。应当明确规定,连带责任是一个整体责任,权利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者部分或者全体共同侵权人请求赔偿,任何共同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侵权连带责任规则究竟应当怎样规定,应当追根溯源。侵权连带责任规则的渊源,是连带债务规则。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侵权行为的后果也是债,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就是连带债务,适用连带债务规则。


  

  关于连带债务的经典论述,可以列举以下主要的观点。史尚宽认为: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者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在连带债务的规则上,史尚宽认为:在连带债务,不问其给付可分与否,构成连带债务之各债务,均以全部之给付为其本来之内容,从而债权人在未受现实履行前,得依其选择对于债务人之一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而与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无关。不论几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分担份额多少,但对债权人来说,每个连带债务人都对整个债务负责,任何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他们所承担的债务时,他的清偿责任就落到其他债务人身上。 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民法学》认为,连带债务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21世纪法学教材《民法》认为,连带债务人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任一个债务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前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在担保着债权人的债权,因此连带债务具有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和作用。


  

  我们还可以比较各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78条规定:“如二人或多人有共同责任,而怠于履行该责任,且构成侵权行为者,就因怠于履行责任而致之全部伤害,每一人均须负责。”即使是二人或多人之每一个人之侵权行为均为不可分之伤害之法律原因者,不论该二人或多人之行为系同时发生或连续发生,第879条也规定“每一个人均须就全部伤害负责任”。同样,如果二人或多人之每一人就其侵权行为而致单一伤害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者,第882条规定“受害人得以一诉讼向一人、数人或所有人请求赔偿”。这就叫做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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