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加害行为。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在主观上,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有事先的预见,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基于这一点,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中无意思联络只能概括无共同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因而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更为准确。第二,在客观上,无过错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的各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分别进行的,同时,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分割,而不是不可分割。综合起来,认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第二,数人都实施了有关联性的行为,数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各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分别产生作用。 第三,数人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对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首先,能确定各人的损害部分的,就单独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主张同意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够单独确定行为人的,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意见;如果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
我认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责任,是按份责任。原因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
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依照各自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责任份额。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确定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时,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且无法区分个人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立法机关提出的意见中,没有规定这样的规则,是应当补充的。第三,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当平均承担责任。对此,立法机关提出的意见是正确的,即按照平均分割的规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责任份额。
在讨论中,我提出了一个意见,即是否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与《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的规定进行整合,因而形成侵权责任形态的完整格局,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五、关于如何规定连带责任具体规则的问题
中国大陆现行侵权法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0条,但没有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一直认为应当按照连带债务的原理和规则确定。对此,并没有出现特别的理论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