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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

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


许章润


【摘要】中国三十年来的法制变革,是在错综时空条件下,一种基于世俗理性主义的政治选择,演绎的是一部中国法的世俗化理性主义运动,一种关于中国法制、政制和政治正当性的文化建设,旨在藉由法权安排的抽象一体性重整社会,救济政治合法性,回归常态政治。执政党的政治策略考量与社会进步的自发要求两相交叠,中国文化关于人世生活的秩序想象和人间秩序的道义追问表里为用,共同塑造了三十年的法治轨迹。同时,随着大国的成长进入思想视野,对于世界体系的重构性阐释逼迫着中国心智做出有效回应,法治不再只是表彰政治的德性,承载公民理想对于政制进行规训,而且成为构建中国国家实力的重要方面,乃至于文明忧思的对象。由此,法制或者法治成为一种国家资源与国家战略,也是文明憧憬与文化正当性语境中关于中国人世生活的自我理解。
【全文】
  

  一、引 言


  

  三十年前重启改革开放,[①]起步伊始,当政者即将"法制建设"当作"头等大事",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发展国民经济"等量齐观。三十年里,不仅进行了一百多年来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构成自晚清变法、民国初年颁行六法体系的法制格局以后,中国历史上第三个里程碑性的立法周期。[②]与此同时,"司法改革"更是进入了公共讨论,诉诸公共理性,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共话题,回应并引导着社会大众对于法制的国民想象。虽然其间颇多曲折,议起议落,甚至于节外生枝,但是,建立第三方执法的体制架构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已为体制内外的多数人所认同。同时,随着观念转型和社会进步,特别是经济交往的自主性及其规制的必要性的日益彰显,逐渐造成了从上到下以法治社会作为民族愿景的国民期待,并以此衡估政制的合法性,拷问政治的正当性,评判公共权力的运作效能。特别是1985年以降,以嵌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方式,连续二十多年层层动员、各方应对、诸般网罗,推导全民"普法运动",其动员之广泛,声势之浩大,涉及社会生活层面之深入,引发的社会效应之强烈,世所罕见,可能也为推导者所不曾料及。[③] 与各时段的"立法规划"两相呼应,"普法运动"改变了并正在继续改变着国民的法权观念、公民的自我政治期待和中国的法制状况,作为中国法制变革进程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刻下中国法治国情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政治国情的重要指标。


  

  这一切所为何来?欲将何往?其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有无脱节?又是如何发生的呢?


  

  对此,常见的一种解释是"文献梳理法"。此种方法通过分析执政党和中国政府的相关文献、领导人的讲话及其官式诠释,以及立法文本,试图提供可能的答案。就此而言,此种分析实为对于既有意旨的系统化和再解释,多半不可能提供超出现有官方文件的答案。另一种解释着眼于"主观心史",锁定意识形态,将"改革开放"及其法制变革仅仅归因于强化执政党专政地位这一主观动因。因而,在此叙述中,三十年举国一致的励精图治和中华民族的自我发展,片面地成为执政党被迫步步退让的妥协史。普天之下,执政党对于自家统治地位的捍卫当然无所不用其极,但是,仅仅基此动机即能操控乾坤,裁制历史进程,则无异于视天下若无物,这样的解释显然同样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还有一种解释针锋相对,可谓"主题先行"。此一进路基于建构"中国模式"的用意,梳理出一个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然谱系。在此谱系中,不仅三十年的历程是一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理性的践履史,而且是理论预设的实现史,甚至于某种历史决定论的自我展现史,而它们恰成特定政治正当性的证明过程。


  

  上述三种进路,即"文献梳理法"、"主观心史"与"主题先行",或采信有限,难达周全,或囿于立场之辨,周纳过度,因而均不免攻其一侧,不及其余。尤其是"主题先行",吾人早已耳熟能详,并不陌生,无足论矣。事实上,今日回眸,因有百年纵深作为背景,不难看出,三十年持续的法治进程不可能只是执政党一家意志所能独力左右的,更非仅仅从意识形态着眼即可解释清楚的。因此,对于它的认识和总结,需要对此整个历史进程进行全面梳理,综合考量各种相关因素。特别是通过分析晚近中国社会政治中各种对立性关系的内在紧张,厘清其基本脉络,理述出其所要回应的主要时代课题,尤其是晚近三十年中国社会政治面临的核心问题与困境,始有可能得出剀切的结论。不是别的,正是一个时代所面临的紧迫的当下课题,常常是攸关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和时代困境,决定了时代的走向,解释了置此时代中人的思考与情感,其偏好与抉择。所谓"形势比人强",正为对于此种人事关系和人世情态的形象概括。


  

  总体而言,之所以百废待兴之际,"民主法制(治)"即被提上执政党的议事日程,乃至于一定意义上成为全民事业,构成了三十年里最为强劲的时代思潮和国民愿景,甚至成为正当性本身,正取决于1970年代末期至1980年代初期的中国国情。这个国情不是别的,其根本症结就是,"不改革,就没活路",大家日子都过不下去。为此体认提供知识论支持的,还包括对于一部近代国史的认知,特别是对于二十世纪中叶以降三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沉痛反思。同时,全球化背景下追求"现代化"这一中国人代代接续的国族愿景,在此作为历史记忆苏醒,伴随着经济决定论的发展观,再次获得了主导性政治意志的地位。这最后一点,越往后来,越发明显,而以"复兴"论、"接轨"论以及作为其修正和反拨的"文化自觉"等等昭然表达。


  

  其间,执政党的政治策略考量与社会进步的自发要求两相交叠,中国文化关于人世生活的秩序想象和人间秩序的道义追问表里为用,共同塑造了三十年的法治轨迹。同时,随着大国的成长进入思想视野,对于世界体系的重构性阐释逼迫着中国心智做出有效回应,法治不再只是表彰政治的德性,承载公民理想对于政制进行规训,而且成为构建中国国家实力的重要方面,乃至于文明忧思的对象。由此,法制或者法治成为一种国家资源与国家战略,也是文明憧憬与文化正当性语境中关于中国人世生活的自我理解。


  

  毕竟,建设民族国家及其意义秩序,解决"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藉由法权体制和社会进步形成优良政体,同时努力实现中国多种文化资源和西方舶来文化资源的和平共存与复兴,构成了晚近中国一百多年的整体历史语境,是中国民族需要做出切实回应的时代主题。就此而言,三十年法制变革演绎的是一部中国法的世俗化理性主义运动,一种关于中国法制、政制和政治正当性的文化建设,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制度主体性提炼过程,也是错综时空下常态政治的复归和实践。在此,如果说"起源即目标",[④]那么,对此法治主义背景缘由的梳理,可能恰恰是认识其归宿的起点。


  

  二、世俗理性主义


  

  首先,一个基本的判认是,改革开放是"文革"结束两年后,执政者世俗理性主义战胜极左乌托邦的结果。也正是这一世俗理性主义,推导出"法制建设"思路。换言之,"法制建设"是以世俗理性主义归拢人事、收束人世的必然选择。当其时,从上到下,党内党外,人人痛感毫无安全感,自由、尊严、财产甚至于生命倏忽飘散的惨痛经历,伦理沦丧和人类基本情感惨遭蹂躏的切肤之痛,重申了尘世生活的第一要义是安全与生存这一常识,从而,如何获享安全与生存的基本条件,构成了当时中国时空下的主要时代焦虑。[⑤] 而诸如"中国向何处去"这样的启蒙式宏大提问,同时也可能是有关中国的世界性焦虑的主要内容,沉重地压在每个中国人的心头。按理说,"日月有常,星辰有行;四时从经,万姓允诚",其所申说与晓谕的,不外就是有关人世常道的常理,虽古今而不易,而"十年动乱"所颠覆和摧毁的,恰恰就是这一底线。因而,迎应这一时代焦虑,复归这一底线,构成了政治决断的主导意志。的确,当基本安全毫无保障、生存底线遭遇颠覆之际,人民首先希望获得的是秩序以及基此秩序而来的安全,而不论这是基于何种政治正当性的秩序和安全,也不论安全和秩序的获得甚至将会付出何种代价。


  

  法制成为安全与秩序的期待视野


  

  在中国近代史上的这一关键时刻,这一点再次获得了验证。世俗的法制因其实在法特征和程序性功用,秉具抽象一体性品格,特别是它所展示的具象形式,似乎向社会提示至少能够提供安全与秩序这一基本公共产品,恰恰满足了人们对于安全感的需求,给予人们以生存的规范性凭恃。至少,具象规范的颁行明确传达了主导性政治意志重新登台的讯息,在社会心理上暂时消解了"无法无天"的混沌状态所滋生的恐惧,将社会大众对于自己所栖身的社会无着无落的惶惑,给予即刻性的、针对性的回应。它们如同具象的救生装置,赋予茫茫大海上的船客以至少暂时而又切实的生存指望。1970年代末期以还,如果说"赋予社会大众以生存指望"的更多地是政治的立法,包括或者说特别是"三中全会决议",以及连续多年颁行的"一号文件",那么,"给予人们以生存的规范性凭恃"的,而且也只有这种凭恃似乎才更加可靠,则为市民的立法。它们诉诸具体法律规范的编排形式,不仅在于宣示裁判规则,而且向公民大众公示了行为规则。二者合一,造成"安全"与"安稳"的社会心理效果,而为"生存"提示可能性。只有在此语境下,才能理解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行的震撼效果。另一方面,"五四"以还广为传播的平等理念和中国革命的平等主义教育,某种意义上造成了一种司法平民主义风格,使得诉诸法律保护自己仿佛成为一种可欲的途径。对于"人民政府"的平民理想主义信任,于历经浩劫之后辗转寄托于司法救济式的安全与尊严幻象,恰为更张无方、青黄不接时刻,大众心理的唯一制度想象力,于此便不难获得同情的理解。


  

  我们知道,安全与秩序并非法制的唯一功能,更非法治的根本价值与核心理念,而且,说到底,也不是法制或者法治所能供给的,法制充其量只能提供一种实现安全与秩序的具体性与可能性,否则,哪至于发生手捧宪法的"国家主席"死无具名的惨劫。但是,浩劫之后,惊魂未定,伴随着政治权威坍塌和对于信念伦理的幻灭,社会记忆中的"法制"概念引导大众心理做出了此种选择性认知,道出了客观认知其实是主观向往的折射这一认知心理学命题,非唯顺理成章,亦且令人同情。当其时,不论是庙堂立法者还是普罗大众,均不脱这一大众心理。约翰·奥斯汀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与过则是另一回事",[⑥]道明的正是此种有关法律与安全、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吊诡关系。在此,"社会记忆"唤醒的不仅是中国"五四"传统的法制叙事,一种与"民主"、"人权"和"科学"相连的现代秩序意象,也是清末以还半个世纪里中国法制领域的主流政治意志,而且,还包括此前"王法"的秩序景观。说到底,"去古不远"的中国,一方面,一切法律虽然早已成为"国法",但是,另一方面,毕竟首先又不外是"王法",而"王法"所缔造的秩序及其稳态,仍然是大众心理中恒绵的记忆。前文说"不论安全与秩序的获得将会付出何种代价",即缘此而发。


  

  因此,不难理解,正是基于"篡党夺权"一再上演,纲纪废弛,基本人权毫无保障,社会秩序几近瓦解的惨烈教训,官民双方均渴求恢复基本秩序和人间正道,而百废待兴之际,急急选择以重订宪法作为整肃纲纪的大纲和法制建设的切入点,则又说明"法治"的隐约登场,昭示着人间正道的法制属性。因而,不仅1978年即匆忙重修宪法,而且,更于1982年颁行"新宪法",在较为全面清算"继续革命"的"极左"路线的基础上,将新时期政体的政治大纲浓缩于规范性表述,并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富强"、"现代化"甚至于"民主法制"为鹄的的民族理想。职是之故,同样不难理解的是,正是对于惨烈"群众运动"的记忆和恐惧,不仅使得朝野双方更多地希望藉由具体可见的形式化法制来重构秩序,而共同暂时排斥了直接民主的制度诉求,而且,使得后来当局对于民间多元性诉求的抵抗也采用了反对群众性运动"动乱"这一政治修辞,诉诸特定缀联的谱系来摧毁对方正当性这一典型的"指鹿为马"技巧,并且埋伏了"法制与政制的紧张"的伏笔。[⑦]这就正如晚近十年间这一修辞已然丧失大众心理说服力,而代之以指向不明、蕴意不祥的"群体性事件"一样。如果说1980年代西方斑驳思潮的登陆与再登陆表征的是变革与亢奋中的中国文化症候的话,那么,法治话语登场,规则之治成为不言自明的可欲目标,而为官民咸认的秩序和制度选择,传达的便是"新时期"的集体愿望、政治热情、历史想象与社会期待,不仅蔚为政治象征,而且是一种思想文化姿态,表征的是这一特定历史语境的"期待视野"。这一切,只有置身于当时中国社会集体经验的特殊性中才能理解,其单面与幼稚也才能逐步获得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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