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简评《法律分析应该如何》

  

  其次,在昂格尔看来,“合理化法律分析”之所以不愿意触及结构性的改变,另一个原因在于受到了19世纪末法律科学思潮残余的影响。法律科学思潮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存在着一种独立于政治的自然的经济、社会、法律秩序。而法律有其自身的客观运作规律,不为政治或其他因素所左右。法律制度的演进有其自身逻辑,不可随意改变。本世纪以来,虽然法学流派层出不穷,但并未将法律科学思潮取而代之,而是凌驾于其上,任其残余仍然占据着法律思想界。


  

  再次,昂格尔认为,所谓“悲观主义的进步改革论”也是“合理化法律分析”不注重研究制度改进的一个重要原因。悲观主义的进步改革者认为,任何民主的或社会的变革都有可能导致多数人以比现有制度和结构更坏的方式对待弱者的结果。与其这样,不如在现有制度下致力于研究如何补偿迫害者的权利,哪怕这种努力在一定意义上有同现有制度合谋,以不断使人受害之嫌。


  

  指出了上述几点造成“合理化法律分析”对制度改进冷漠的原因之后,昂格尔进一步论述了支持“合理化法律分析”的四条理由。


  

  第一,“合理化法律分析”对类比推理的运用存在着一种偏见。昂格尔指出,在法律史上类比推理曾被广泛的运用过:“类比推理与人的知识同在”(页62)在类比中自我经验的解释和他人经验的解释互为表里,以具体境况为导向,具有不可普遍化,不具累积性的特点。然而,在“合理化法律分析”的手中,类比推理被用作将某项政策或原则普遍化的手段。这恰恰不符合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的特点。昂格尔认为类比推理有其内在的严格标准,较之“合理化法律分析”并不见得其严密程度和清晰程度逊色多少。


  

  第二,昂格尔指出,支持“合理化法律分析”的另一项理由是一种对威胁着权利制度的任意性的恐惧。带着这种恐惧去解释法律,必然要求对政策和目的的解释前后一致,以避免解释中的任意性和不合法性。但在昂格尔看来,每一次具体的法律分析行为都给自由裁量留有一席之地,而进行“合理化法律分析”的人所首先必须面对的是如何根据他自己的理想对法律进行修改,作何种程度的修改,以及应将哪些一般性的目的赋予法律形式。(页77)昂格尔相信,在“合理化法律分析”中存在着相当大的任意性。比如,阐发法律中隐含的合理性时,对不同概念和原则的选择就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几乎完全取决于解释者的价值去向,而合理性解释的整个过程也充满了任意性。因此任意性是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在于竭尽全力去粉饰、淡化或恐惧任意性,而在于承认并揭示各种任意性的可能存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