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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悲情谢幕的法律思考

  
  综上分析,“清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清退”行为是违法的。

  
  四、代课教师被“清退”应当获得赔偿金

  
  据媒体报道,很多代课教师被清退,就拿到几百元不等的所谓“清退”费,权利义务就此一笔勾销。那么,“清退”费用如何计算呢?我认为,“清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从上述规定可见,代课教师被“清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比如:某代课教师代课15年,每月工资600元,则其“清退”费用为:15年×600元×2=18000元。在被“清退”过程中,不知道有几个能够取得法定的赔偿,法律给了劳动者很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却被践踏得消失无踪!

【作者简介】
李迎春,律师,执业十一年,专业方向为劳动社会保障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协会指导老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成员,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劳动合同法网顾问,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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