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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悲情谢幕的法律思考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往往变成纸上权利。

  
  三、“清退”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雇行为。现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归类,让我们看看“清退”行为是否合法。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清退”行为显然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为它不是代课教师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是为了提高农村教育质量,要在较短时间内,将全国余下的44.8万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这显然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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