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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务操作指引

  
  (1)变换签约主体: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这里的“连续”,应当是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自然不可能“连续”了。于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工作年限无法“连续”,注册2个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当与A公司合同期满后,由B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通过变换签约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对此法律作出了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连续”工作年限中断: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后一段时间再入职,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过一段时间再聘用,让连续工作年限和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中断”,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合同顺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规避续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目的是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一般保持原来的条件不变,如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而作为劳动者来说,通常没得选择,因为如果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丢了这份工作。

  
  (5)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通过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规避“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既然设计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应当得到有效的执行,对于用人单位采用的规避方法,国家也将出台相应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禁止。当然,劳动者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在用人单位采用规避手段时能够从容应对。目前,有些地方性指导意见已经对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做了限制,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

【作者简介】
李迎春,律师,执业十一年,专业方向为劳动社会保障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协会指导老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成员,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劳动合同法网顾问,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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