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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环境犯罪的现状及犯罪构成

  
  3.犯罪主体

  
  在国内刑法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组织构成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已经达成共识。在国际刑法上,国际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组织也无太大争议,但关于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成为了争论焦点。[13]

  
  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作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14]然而,国际实践表明,传统国际法关于国家不负刑事责任,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的观点已经过时。特别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战争罪犯的出现,使国际法学者重新投入到战犯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还是个人责任的争论中。最终确立了作为抽象实体的国家应负国际刑事责任。刑事制裁虽然不可能具体施之于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但可施之于从事侵略战争,发号施令的国家领导人以及从事实际行为的其他负责人。而对这些人实施刑罚,就可视为国家因其国家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责任。

  
  随着国际刑法立法和国际环境犯罪理论的不断完善,将国家纳入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范畴契合当前国际社会环保工作的需要。首先,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将国家确定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符合国际社会惩治环境犯罪的潮流,必将有利于全球环保工作的开展和进步,也可以起到促进各国对他国环境权的尊重作用。其次,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国家的主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随着各国纷纷加入各种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每个国家让渡一部分主权于国际社会,利于互信双赢。这样,当一国作出危害国际环境的行为,其成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也就理所当然了。在此,国际社会己有将国家作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的判例,如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在当前,国家承担违反国际环境义务的刑事责任也是有国际法律依据的,如依据1979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3款,规定了大规模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引起国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但应当明确并强调指出的是,国家的环境刑事责任是附加于违反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保护的公约或条约,而为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个人及未经授权的国家官员所担负的国际刑事责任之上的,因而,国家在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排斥上列单位和个人应担负的国际刑事责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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