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
虽然国际
刑法理论上对国际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尚未达成共识,但本文认为,清晰地界定一种犯罪的构成要素,在立法、司法以及学理上对于国际环境犯罪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关于国际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学说众多,推行抽象犯罪构成学说便是其中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凡违反环境法而使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财富造成威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⑨]本文为了叙述方便,仍采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但为了体现当前学界对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思想,放弃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遵循了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并纳入了犯罪定量因素。
1.犯罪客体
关于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
刑法理论界观点不一,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大量物质财富的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犯罪因违反环境保护义务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环境权或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用益权;第三种观点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国际
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关系;第四种观点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国家、法人、公民的环境权。[⑩]我国1997年
刑法将环境犯罪安排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将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视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关系,即第三种观点。此种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一是,造成我国刑法典体系混乱,环境犯罪没有独立成章,且分散于不同章节,不利于发挥
刑法的环境保护作用;二是,造成了
刑法保护重点的偏差,环境犯罪保护的应是环境生态和人类生存,而不是所谓的环境管理秩序;三是,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行政
刑法必然会成为
刑法的主体部分,环境犯罪应纳入附属立法。
本文赞同第四种观点,这一观点也己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同。尤其是随着21世纪环境时代的到来,生态主义法律观日趋繁荣,原来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法哲学观慢慢演变成以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为中心。将环境权作为国际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符合生态主义法哲学的价值取向与价值追求。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愈加引起人们重视的今天,利用国际
刑法来保护环境权必将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而用国际刑事手段保护环境权的范围将越来越广。而且,从根本上说,环境犯罪是对人类生存和社会长久发展条件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