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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环境犯罪的现状及犯罪构成

  
  3.危害环境罪被认为是国际犯罪问题。危害环境罪是否为国际犯罪,首先由一些著名的国际刑法学家加以肯定,巴西奥尼(Bassiouni)教授认为环境犯罪具有国际犯罪的特征。此外麦卡弗雷(Mccaffrey)教授,福莱特兰德(Friedlander)教授和缪勒(Mueller)教授分别从全球的普遍性的环境污染、核废料的污染以及海洋上环境犯罪的角度进行了论证,但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同意见。此外,国际委员会在为1991年联合国大会起草的国际刑法草案中,将“严重地致使自然环境受到广泛、长期、严重损害的”行为,包括在“危害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犯罪”之中。

  
  4.国际刑事制裁。刑罚是犯罪存在的前提,离开了刑罚,犯罪将不成其为犯罪,至少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如此。因此,国际刑事制裁是设置国际环境犯罪的的重要目的,国际环境犯罪的控制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刑事制裁的效果。巴西奥尼、缪勒教授主张不仅应建立国际性强制机构,而且应建立国际法院,以对国际犯罪,包括环境犯罪进行司法管辖。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也呼吁国家间、地区间和国际上进行司法协调,克服不同法律制度以及刑事司法管辖对于刑事制裁的限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之间建立起桥梁。

  
  三、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条约有关国际环境犯罪的规定日益丰富,利用国际刑法来保护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日渐成熟。但是国际、国内社会对于国际环境犯罪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难以统一。目前,国际环境刑法学界中,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曾在其《国际刑法典及国际刑事法庭草案》中,为危害国际环境犯罪下了一个公认地比较权威的定义:“一国违背了国际义务,对空气、海洋和河流造成重大的污染,导致其他国家或另一国家的毁坏和损害,或严重影响了空气、海洋和河流的生存性和洁净性,或毁坏了全部或一部分环境,或严重危害了海洋和国际水道中的植物群和动物群,以及希望或放任对遭到危害的物种的破坏环境的行为。”[⑤]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国际环境犯罪进行了探讨。如邵沙平教授认为,国际环境罪是指有意违反国际法保护环境的规定,严重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的总称。[⑥]甘雨沛、高格先生认为,国际环境犯罪,是故意造成海洋、国际河流、大陆、空气或外层空间等环境严重危害的行为。[⑦]

  
  本文基本赞成上述学者的观点,但“国际环境犯罪所涉及的环境问题不一定必须是全球性的问题,局部性的问题甚至一国内的问题也可以成为该罪的对象。有的环境犯罪虽然缺乏明显的跨国因素,但它潜在地威胁着整个人类社会现今乃至今后的生存,因此,根据国际必要性理论,应将其视为国际犯罪。”[⑧]而且,关于其主观方面也有不同看法,应当包含无过错的情况。综上,“国际环境犯罪”可定义为,当事人实施污染破坏环境,实质上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乃至全球的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一国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依法应承担国际刑法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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