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

清代健讼社会与民事证据规则


邓建鹏


【摘要】清代中国东南等经济较发达、人口密集地区,民事争讼日渐繁多。至清代中后期,健讼之风扩散至其它区域。这表明,清代部分区域先后步入了健讼社会。健讼者大量伪造证据的行为直接冲击了权力机构的运行及社会秩序。部分官员的对策之一便是努力积累与提高自身证据辨验技术。更重要的是,各州县执行一些有基本共性又略有地方差异的(民事)证据规则,以弥补国家法中相应规则的缺位。这些法规约束当事人所应提交的证据类型,以此作为案件受理的前提,另一方面也是抑制当事人随意启动诉讼、缓解健讼现象的重要途径。清代民事证据规则是官方回应健讼社会的具有普遍规范性的产物,但这一规则不是在约束健讼者的同时也规范官员应依证据作出裁判。
【关键词】清代;证据;健讼;民事证据规则
【全文】
  
  一、健讼的社会

  
  清代诸如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等经济较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国东南地区,民事争讼日渐繁多。健讼现象在地方官员的著述中屡屡可见。在当时经济发达的苏南一带,健讼被称为江南之最。[①]一代名幕汪辉祖亦曾记载湖南宁远县一带的健讼风气:“向在宁远,邑素健讼。”[②]在徽州,民间好讼之风似乎较前朝更为加剧。直至清末,徽州健讼之风亦仍未曾停息。时任知府刘汝骥认为“徽州健讼之风本甲於皖省。”[③]

  
  在清代前期,健讼现象尚主要限于中国东南部区域。而到了清代中后期,民众好讼之风已经向四川、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等其它非核心地区扩散。[④]比如光绪年间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地区)副都统上任后即曾抱怨当地的民众好讼、擅投呈词──“兹因本副都统新莅此任以来,所有因事涉旗民人等竟自擅写白头呈词,投辕呈控。究其所控情节,多与呈词歧异。若非挟制,即系捏词渎控,判断殊难清厘。即如本副都统于年前赴署之次,此项白呈颇多,不但字多错误,而且擅行任意填砌,实属刁逞已极。应即通禁此风,以遏刁健。”[⑤]清代民众好讼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数量庞大的诉状被呈递到官府。如清代地方官蓝鼎元曾记载潮洲地区的健讼风俗:“吾思潮人好讼,每三日一放告,收词状一二千楮,即当极少之日,亦一千二三百楮以上。”[⑥] 如果按照该衙门每个放告日平均收到一千五百份诉状、每月十天放告日、一年八个月(清代民事案件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停审期)计算,则一年内衙门将收到约120000份诉状,这个数目远远超过了一名州县官所能承受的限度。清代中后期山东章邱所收诉状数量亦见于记载:“章邱例单日放告,月十五期,新旧事至二百纸。”[⑦]按照这个比率,则章邱县衙一年将收到诉状24000份。日本学者夫马进统计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仅有23366户的湖南宁远县居然在一年间提出了约一万份诉讼文书,乾隆年间湖南湘乡县一年间约收受了14400至19200份呈词,道光年间任山东省邱县知县代理的张琦仅一个月就收到诉讼文书2000余份,康熙末年曾任浙江省会稽知县的张我观在8个月内收到约7200份左右的词状。这种情况不能不说确实是“好讼”、“健讼”。[⑧]

  
  其二,在官方视野中,大量讼民夸大其辞、混淆黑白、诬告不断。如清代知县吴宏任官徽州时,认为健讼之风“从未有如休邑之甚者。每见尔民或以睚眦小怨,或因债负微嫌,彼此互讦,累牍连篇,日不下百十余纸,及细阅情节,又并无冤抑难堪。本县逐加裁决,有批示不准者,亦念尔等不过一朝之忿,且冀少逾时日,则其气自平,诚欲为尔民省争讼,以安生理之至意。不料尔等嚣竞成风,无论事情大小,动称死不离台,固结仇连,不准不已,风何薄也。”[⑨]在官方看来,讼民(在讼师帮助下)夸大其辞以图获准审的现象甚为普遍。如李渔认为许多当事人:“且侥幸于未审之先,作得一日上司原告,可免一日下司拘提。况又先据胜场,隐然有负隅之势,于是启戟森严之地,变为鼠牙雀角之场矣。督抚司道诸公,欲不准理,无奈满纸冤情,令人可悲可涕。又系极大之题,非关军国钱粮,即系身家性命,安有不为所动者。及至准批下属,所告之状,与所争之事绝不相蒙。”[⑩]清代官府司法审判的注意力重心始终停留在影响社会统治秩序的刑事案件上。为引起官府的足够重视,当事人很自然地夸大民事案件的危害程度,甚至人为地将普通民事讼案说成是“极具危害性”的刑事重案。因此,那些普通的“细事”案件往往变得耸人听闻。如学者所发现的那样,清代许多包揽词讼者凭借自身在言词及法律方面娴熟的技巧,能够将一份简单的诉状转变成案件更为复杂、严重的状纸,以引起对民事讼案漠不关心的官员的注意,并促使他们对纠纷作出公断。比如,在1807年,福建巡抚曾这样描述该省“讼棍”:甚至平常的户婚田土案件也被说成是案情极其严重,当事人希望通过各种途径保使知县听讼并召唤涉案人员受审。[11]黄宗智在研究中也发现,因为民事案极少用刑,捏造事实可以让衙门面对杂乱的情节而无所适从。[12]

  
  其三,在县衙初审判决后,诸多当事人争相上控。清人曾谓:“小民之好讼,未有甚於今日者。往时犹在郡邑纷呶,受其累者不过守令诸公而已。近来健讼之民,皆以府县法轻,不足威摄同辈,必欲置之宪纲。又虑我控於县,彼必控府,我控於府,彼必控道,我控於道,彼必控司控院,不若竟走极大衙门,自处於莫可谁何之地。”[13]在山东章邱县,“五署吏走书请托,使长官不得举其职。负者复不甘,上控五署,犄摭官吏短长无虚日。甚者蓦越入都,至难治。”[14]更严重的是,大量讼民甚至涌向北京告御状,[15]这种现象冲击了权力机构的运作与社会秩序稳定。

  
  健讼现象使各地衙门尤其是中国东南部省份历年承担了积案的巨大压力。[16]比如,麦考利(Melissa A. Macauley)研究发现,在乾隆帝以及高层官员的督促下,至1759年为止福建省的新旧案件中有18092件得以结案。然而,尚有4708件等待处理的案件被推给下一年的官员负责。从县、府到省级衙门中悬而未结的大量案件困扰清代中国的每一个省。在1807年湖南巡抚上报的仅省级衙门未曾审结的案子就达3228件,两广总督及广东巡抚上报广东省未结案件则为2107件,福建巡抚上报2977件案件得以成功地结案。就在同一年,江西上报除了省城南昌有1600件案件未曾审结外,全省各地有不少于10000件案件未曾审结。[17]实际上,未审结的案件数量很可能要高于正式公布的数字。清代一些州县积案极其严重的现象在时人记述中亦得到印证。如清代包世臣云:“而臣闻江浙各州县,均有积案千数,远者至十余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结,节经各上司饬属清理,尘牍如故。”[18]在整个浙江省,积案不容乐观的陈述也出现在官方记载中。该省按察司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曾描述本省大量积案现象屡禁不绝:“窃照狱无大小俱有定限,理应依限速办,岂容藉词悬宕。本司前因各属积案甚多,业经禀明勒限完结在案。今查各属尚有未结之案,屡经严催,不过以空文率覆,非曰逸犯未获,则曰证佐未齐,玩(通”顽“)不遵办。以致现获之犯久羁缧絏,淹毙囹圄者不可胜计。”[19]

  
  上述现象表明,清代许多区域步入了健讼的社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