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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1.作为公司来讲,公司很明显存在两大违法行为,其本应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纠正与行政处罚。其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律约束。其二、未依法给员工上社会保险,而是代以发现金。从降低成本而言,这一招不失为好方法。用人单位每个月为交纳上述四类社会保险的费用是很大的一笔开支,公司显然不愿意缴纳,不履行法定义务。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公司说的是不是假象?公司真的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了?如果说其中包含了员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基本工资不是只有1500左右?公司如此做是不是故意虚高工资以蒙蔽求职者?

  
  事实上,这种类型的公司并不在少数。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面临随时可能被炒鱿鱼的危险。尽管劳动合同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要由用人单位来履行,但实际上员工所处的境地仍相当弱势,取证维权极为不易。即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所谓检查,实际上也收效甚微。对那些不申报、漏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企业来说,根本没多大影响。他们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这违法行为。

  
  2.作为员工来讲,很多人最关心的是工资的及时发放,其他的一切可暂时不予考虑。也许是现在竞争太激烈了,求职不容易,于是也就默认了公司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只好隐忍,不争取,不举报,不反抗。更何况,陈某所在的公司一开始便说了,工资两千包括了浮动工资,即社会保险费用已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了,公司似乎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而这的确能麻痹不少的求职者。因为在他们看来,能拿到手上是最安全的,既然如此那也就不说什么了。

  
  劳动者应清楚的是,即使是双方就社会保险事宜有口头协议或是书面协议,比如不缴纳或是发现金等,也根本无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无效,宣布其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本案可能出现的结局

  
  1.关于仲裁时效:如果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取得成功呢?难度相当大。当然根据《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2008年5月1日,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对劳动者进行更为倾向性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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