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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对一个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邹三丹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双方难免会产生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此后若不服仲裁裁决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动仲裁申诉是有时效规定的,逾期可能丧失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很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这些情况的规定。以下将通过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仲裁案例,对相关一些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维权;劳动仲裁;时效
【全文】
  
  一、案例简介

  
  陈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文职工作,每月工资两千。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负责档案的保管,也没为陈某上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关于这一点,在陈某上班的第一天,经理就已经与她说了,并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其中浮动工资包括津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奖金等。换句话说,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把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到员工的手中去了。陈某自然知道这不对,但由于那时找工作很不容易,所以便没有说什么。现在陈某已工作一年多了,便想换个工作,找个正规的公司,同时又想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让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有两大关键点:一个是时效问题,即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超过法律救济的有效期限;另一个是双方各自的责任,即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有多大,是不是得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员工有没有责任,是否得自己掏腰包补上?将这两大问题弄清楚了,就基本可以知道这个案件的答案了。

  
  二、本案例中公司与劳动者各自行为与立场态度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之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年老、医疗、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补助与补偿。其中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而至于生育保险等可视公司具体情况而自主决定。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般而言,公司应该代为申报和办理相关的手续,为个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必须按月足额及时缴纳,只不过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很显然,在本案中,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都逃脱义务,尽管可能各自的理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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