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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与骑虎难下或死扛的“重庆方面”

  
  如果判定李庄有罪,显然上帝也不会原谅。因为只要不是瞎子,哪怕是2000度的近视眼也不难看出公诉方的指控实在是底气不足。据公开报道,公诉人都不惜当庭用了道德审判这一招,但由于其用于指控的证据确实火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姑且不论李庄此人人品道德如何,检察官和法官作为一个需要具备基本司法良知的法律人应深知决不能故意出入人罪。因此,法院要是违心地判决李庄有罪,则恐难逃历史骂名。因为刑法306条虽然不怎么厚道但毕竟还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便不用任何人为李庄辩护,仅用该案付大审判长的一篇刑诉法论文也完全可以证明在现有证据体系下李庄罪名难成。难怪记者报道说付审判长满头汗水,对着麦克风直喘粗气。因为其完全知道曲解法律、出入人罪将会在中国司法史上甚至是世界司法史上永留恶名,看来说不准付审判长还存留一点儿司法良知。所以,有罪判决显然是个问题。

  
  但是,如果不判李庄有罪,则问题更大了。不仅表明“重庆方面”的警方办了一件错案抓错了人,检方提起了一起错误的指控,更重要的是“铁案”规则被李庄打破了,人们有理由合理地质疑其他案件是否是“铁案”,如果每一件“铁案”都被质疑有可能隐藏着哪怕诸如一点点的“刑讯逼供、枉法定性”的“豆腐渣”,那么,这一“黑”一“红”的两项工程岂不开始摇摇晃晃离“地震”不远了?《中国某某报》岂不亵渎“青年”这两个充满希望和阳光的字眼了?

  
  因此,无论是李庄被判有罪(哪怕是缓刑)还是无罪看来都不行,“重庆方面”显然是骑虎难下了。

  
  从公诉书和辩护词来看,李庄案的控辩双方根本就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对手,倒不是说检察官或律师哪一家业务水平更厉害,而是说为李庄量身定做和罗织的那些证据实在是拿不出手,上不了台面,不仅让辩方驳得体无完肤,而且稍有一点人类一般认知能力的人都知道,证人及制造了律师“眨眼们”的龚钢幙们“全体不愿出庭”意味着什么,更何况这本来是控方的举证责任。控方证人不出庭导致有关事实无法查清的,当然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就本案而言,辩护人的业务水平还真不是浪得虚名,其八个方面之辩不仅把公诉方搞得十分被动;而且,为李庄的无罪之辩讲的是理直气壮、底气十足、有法有理、力透纸背。反观公诉书,简直“孱弱”到让人不忍心看下去的“可怜”的境地。就这还是在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的刑诉法、律师法不赋予律师独立调查取证权的情形下的艰难险境中所形成的辩护词。可见,律师只用公诉方的矛就可以戳穿其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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