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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家纯、梁志坚诉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案”看香港立法会的调查权

  

  本案中,就曾出现专责委员会的个别委员对媒体发表有关调查言论的情形,比如《新报》在2009年5月8日报导汤家骅委员提及郑家纯与立法会的诉讼时说“可能因为两人过往几次被人审得好辛苦,所以突然念起这件事”。《明报》2009年6月13日报导汤家骅委员提及这次诉讼时说,“新世界明显想玩嘢”。对于这些言论,不应受到言论免责权的保护。


【作者简介】
王锴,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 McGrain v. Daugherty, 273 U. S. 135 (1927).
国外对于国会调查权的性质,有固有权说和辅助权说两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国会调查权所获得的证据及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对其他机关发生拘束力的问题。如果采固有权说,实施国会调查权的结果应具有法拘束力。相反,如果只是辅助权,其调查结果只能在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内发生法效力,对其他机关不生拘束的结果。
周伟著《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第15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香港立法会网站,网址:http://sc.legco.gov.hk/sc/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c/sc_0812.htm
Raoul Berger, Executive Privilege: A Constitutional Myt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1.
360 U.S. 109 (1959).
Louis Fisher, Constitutional Conflicts between Congress and the President,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7, pp.183-186.
103 U.S. 168 (1881).
273 U.S. 135 (1927).
103 U.S. 168 (1881).
273 U.S. 135 (1927).
354 U. S. 178 (1957).
360 U. S. 109 (1959).
349 U. S. 155 (1955).
Joseph P. Harris, Congress and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cGraw-Hill, 1972, p. 172.
103 U.S. 168 (1881).
166 U.S. 661 (1897).
273 U.S. 135 (1927).
陈春生:《议员之言论免责与议会自律》,载《东吴法律学报》第8卷第2期。
同上。
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下)第318-324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
李建良著《宪法理论与实践》(一)第233页,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
陈春生:《议员之言论免责与议会自律》,载《东吴法律学报》第8卷第2期。
关于院内的理解,一般有三种学说:(1)是指在议会的建筑物内,故凡在议会建筑物内的发言,无论与执行职务是否有关均无须负责;(2)是指在院内为执行职务所作的发言,故即使在议会建筑物内,如其发言与职务无关,仍须负责;(3)是指与执行职务相关,而不论议员的发言是在议会建筑物内与否。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基本是采第三种学说。比如日本学界认为所谓院内,未必是议会的建筑物,议会外举行的会议、地方听证会等,只要是议会的活动,都应视为议会的延长。但前提必须是议员的职务行为,如果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例如私人谈话,则不包括在内。德国学者也认为,不必拘泥于会议地点,而应就是否与国会事务相关来判断。参见同上。
李建良著《宪法理论与实践》(二)第479页,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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