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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与实现

  
  3、司法廉洁

  
  司法廉洁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保证。司法权设定的目的是化解纠纷、平衡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发展的规范化、有序化,并为社会成员的情绪宣泄与情感表达提供一个制度性的渠道和平台。而腐败的司法不但不能达致上述目的,相反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从根本上破坏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因此,欲真正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保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司法廉洁、恪守司法纪律、确保司法清明。

  
  三、“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就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由“理念”转化为“实在”的过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实现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过程。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贯彻到法院全部司法活动之中,“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便民、利民的审判工作机制,为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提供制度基础。

  
  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必须在审判实践中建构体现便民、利民审判机制。结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笔者建议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首先,在审判方式方面,应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查询制度,对公众性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实现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其次,要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扩大、规范民事、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推广简易、速裁程序,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方式,增强便民性和说服力。其三,强化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建立科学的机制,提高调解、和解撤诉结案率,推动调解工作和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发展。其四,进一步推进执行机制改革,规范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和程序,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制度、规范执行救济制度,更加方便当事人实现和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取得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完善和规范监督机制,为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提供监督保障。

  
  公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约束,司法权也不例外。欲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必须规范当下司法权运行的监督体制。首先,要完善、规范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监督的方式、方法,引致实践中人大的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责任亟需完善和规范。其次,要改善党委监督。要通过立法界定各级党组织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形式与方法。各级党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党纪处分的监督,但这种处分不能代替政纪、国法制裁。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出现的错误,只能通过向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形式解决。其三,要规范新闻监督。我国至今尚无新闻立法,以致新闻监督这一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时需要新闻监督,它却缺位;有时新闻监督它又越位对审判工作造成不当干预。因此,出台新闻立法规范新闻监督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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