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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与实现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与实现


陈明湖


【全文】
  
  引言

  
  伴随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推进,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中不乏佳作。但是多数作品以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为进路展开论证,鲜有学者以理念分析为进路分析、论证,显然“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研究进路有禁锢之虞。笔者认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宣示,从理念进路上展开研究、论证是很有必要的。

  
  一、“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提出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突出强调司法消极、被动、中立、公正、效率的现代司法观念。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过于迷信西方法治理念、司法理念、脱离了我国国情;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追求程序规范、忽视了实体公正;片面追求诉讼的对抗性和法官的消极中立,忽视了对困难群众、弱视群体的特殊保护;一味强调“坐堂问案”、“当庭裁判”,一判了之,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不满意而不断申诉上访。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日益凸现,使我们不得不在充分认识、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时代性的基础上,创建新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就是对上述司法实践变化的回应。

  
  二“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构成

  
  “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本质要求,其价值要素为:权利本位、公正效率并重、司法廉洁。

  
  1、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追求。“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权利本位,将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放在首要位置。这与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也是契合的。

  
  2、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并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要求。要求的理性在于:其一,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司法裁判具有权威性的必然要求;其二,司法权的运行需要社会支付高昂的成本,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无限追求司法公正而忽视司法效率,不但会浪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会因司法活动的固有缺陷而长期甚至永远不能作出裁判,从而造成更大的司法不公。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司法裁判才能提供及时的、合理的公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才能得到落实。因此,公正与效率并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的价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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