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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

  

  第三,设置了对于跨国公司的刑事管辖权。意大利法规定,总部设在意大利的公司可因其海外的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在意大利被提起诉讼。这是意大利成为继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之后,第一个作出此规定的大陆法系国家。从理论上讲,该项规定比传统的属地原则更加符合现代全球经济对于更为广泛的管辖权的需要,并且使意大利法院有权管辖跨国公司,后者可能会为了规避刑事责任而将其严重的犯罪因素设置于对跨国公司留有很大余地的国家的该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从这一意义上讲,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的设置更加符合经济全球化对于打击法人犯罪的客观需要。


  

  尽管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具有诸多优点,但远非臻于完善。经合组织在对其审查后提出的报告认为,意大利法人犯罪的立法符合公约规定,但由于其新颖性而仍需要对其适用进行监督。首先,在法人类型上,在该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一问题上,并不清楚;其次,虽然该法规定了公司应设置的“结构类型”以适应防止法人犯罪的要求,但该规定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标准,对于确定具体个案的公司结构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抗辩理由并无多大助益。换言之,法庭在这一问题上具有极大的裁量权;[18]第三,对于涉及到公司首脑的案件,公司责任的关键在于证明“结构性疏忽”,此种疏忽可以在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其雇员的情况下得以认定。如果公司提出证据证明其已有监督体制,那么举证责任又落回到控方身上证明该体制对于防止业已发生的犯罪行为没有效用。而在公司下属员工犯罪的情况下,证明公司存在结构性疏忽的举证责任则完全有控方承担。如果说意大利立法机关规定公司对于公司首脑的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是绝对的间接责任的话,那么,不违反“无罪责即无刑罚”原则而使公司为其下属成员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则是难上加难。[19]同时,从可获知的材料看,也尚未见到成功适用第231号法令的典型案例。换言之,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作用的发挥存在很大疑问。


  

  五、结 语


  

  意大利具有深厚的刑法理论积淀,其法人不能犯罪的传统刑法原则被宪法确定下来。如何既满足打击法人犯罪的现实需要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又要符合本国法律基本原则,成为摆在意大利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如上所述,意大利立法者没有采取在刑法典中规定法人犯罪的做法,而是在行政法中规定了法人责任,但是由于追究这种行政责任由刑事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从实质上讲仍然是一种刑事责任。虽然这种在立法上的含混不清遭到了意大利传统学说的批评,但它确实既维护了意大利法的传统原则,又在立法上保障了对于法人犯罪的追究。其引入的“结构性疏忽”这一法人归责因素以及其他制度因素,是对于法人责任原理的一次创新性尝试。其实践效果则有待于进一步观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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