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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

  

  ·董事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制定并且有效实施适当的防止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组织性和管理性方案;


  

  ·该方案的监督和更新业已分配给具有实施管理自主权的机构;


  

  ·犯罪行为人故意试图规避现存的组织性或者经营性管理;


  

  ·第二项列举的机构没有监督不力的情形。[9]


  

  合理审慎辩护的本质在由公司所属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则迥然不同。根据法令第7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立法机关没有将通常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点至关重要。控方应当证明公司方面疏忽达到必要的程度。当然,该体制之必要组成部分不必要同公司首脑犯罪的案件所要求的那样严格。第7条仅仅要求对该体制的定期审查以及当实践或者研究发现该体制的缺陷或者是公司发生结构或者活动的变动时予以适当的变化。[10]


  

  (三) 制裁措施


  

  该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包括罚金、禁令、没收和公布判决内容。


  

  该法对法人适用的制裁措施主要为罚金,最高额可达150万欧元,另外对于大多数严重案件而言,还可对法人适用禁止性制裁,包括暂停或者撤回授权、许可或者用于实施犯罪的减让文据;禁止与公共行政部门订立除履行公共服务外的协议;拒绝给予便利、资助、捐献和补助,包括已经授予的部分,禁止发布广告等[11],如果上述措施仍不足以惩罚法人,还可以禁止其从事商业活动。


  

  同时,法院必须判令没收犯罪的收益和价值。如不可能没收上述财产,法院可以没收与其同等价值的金钱、物资或者其他财产。


  

  三、埃尼尔电力公司案:一次不成功的司法尝试


  

  意大利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其实施法人犯罪制度的情况受到经合组织的严格审查。经合组织对意大利第二阶段的审查报告详细引述了根据第231号法令而启动的埃尼尔电力公司案。


  

  埃尼尔电力公司专攻电力生产与传输,意大利政府实际上控制着该公司:政府拥有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68%的股份,而国家电力公司则拥有埃尼尔电力公司100%的股份。从1999年起,埃尼尔电力公司获得了三份合同,分别在阿联酋、阿曼和卡塔尔的建设发电与海水淡化厂。工程总价值超过10亿欧元。中东的一名咨询人员帮助埃尼尔电力公司获得了合同。获得合同后,埃尼尔电力公司转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电力行业的其他公司,如德国西门子公司同意为部分工程提供气体涡轮设备,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则同意提供锅炉设备。在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这段期间,埃尼尔电力公司的两名内部审计员发现存在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不正常之处:用于支付给中东咨询人员费用(总额超过600万美元)的相当大一部分被其秘密转入埃尼尔公司两名高级职员的外国银行账户。除此之外,一些工程分包商(如阿尔斯通和西门子)也将超过600万欧元的金额汇入埃尼尔电力公司这两名高级职员的外国银行账户,似乎是为保证获得分包合同而支付的贿赂。接到控告后,意大利当局启动调查程序。埃尼尔电力公司的两名职员最后被控共谋挪用和共谋向分包商索取非法支付。由于该公司为意大利政府所控制,该两名职员被认定具有意大利公职人员的身份。他们也被以接受分包商支付的国内被动贿赂的罪名(domestic passive bribery)而遭到起诉。2003年6月5日,米兰普通法院将两名被告还押候审。另外,根据2001年第231号法令,西门子公司和阿尔斯通公司被控为获得分包合同而向两名职员行贿而涉嫌贿赂意大利官员罪(bribery of Italian officials)。2004年4月27日和5月5日,米兰普通法院(Ordinary Court)发布禁令,作为预防措施,禁止西门子公司向意大利公共行政部门出售气体涡轮设备,期限为一年。除上述犯罪以外,埃尼尔电力公司的这两名高级职员也被调查是否犯有国外贿赂罪(foreign bribery)。两名被告被指为使埃尼尔电力公司得到合同而向阿联酋、阿曼和卡塔尔官员行贿。根据所掌握的材料看,贿赂是通过中东的一名咨询员进行的,这两名职员与相关官员并未发生直接联系。该法院在其还押令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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