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的主要内容
意大利刑法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人犯罪的主体类型
根据意大利第231号法令的规定,刑事责任可以适用于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实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4]也就是说,该法令不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也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不适用于公共机构或者非营利性公司。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是依赖于政府资金的,而私人公司很显然并非如此。并且这些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不像营利性公司那样具有灵活性,例如,后者可以通过提高其产品价格筹措资金,从而提升安全度或者保护自身不受违法行为侵害。因此,公立学校、公立大学和公立医院,同本国政府组织如政府部门、议会、地方和市政机关一样,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5]
还应注意的是,根据该法令规定,总部设在意大利的公司可因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在意大利被提起诉讼,但是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已经在先开始诉讼程序的除外。
(二) 法人犯罪的归责条件与责任抗辩
意大利第231号法令创设了两种类型的法人责任。[6]第一种责任形式,是由公司“首脑”犯罪而认定的,属于一种间接责任,这与根据“同一视”原理所认定的结果并无不同。第二种责任形式,也是更为基本的责任形式,是基于法人机构的疏忽,没有考虑到业已发生的行为的可能性,也没有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该种责任形式是以组织的过错行为为基础的。这两种责任形式都可以通过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审慎而进行抗辩,但是如何确定合理审慎则根据具体的责任形式而有所不同。
1.归责条件
根据意大利第231号法令的规定,法人因犯罪承担责任必须具备“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前者是指法人机构的成员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法人应具备犯罪意图、疏忽或者更为一般的讲,法人因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应受责难性”。
首先,在客观要素方面,法令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法人“首脑”,董事或者经理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立法机关并未详尽列举所有相关的领导职位,而是提出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调整以适应法人被告的个别情形。因此,公司可能因掌握多数股份的股东以及即使没有正式的领导职位然而却对法人决策具有影响力的股东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公司为其下属人员(非任决策职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只要该犯罪行为源于法人政策或者公司方的结构性疏忽。根据该法令第8条的规定,尽管没有必要确认犯罪行为的实际犯罪人或者表明他/她如果被指控实际上会被定罪,但法定的个人犯罪必须被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