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
范红旗
【全文】
一、意大利法人犯罪的立法动因与概况
在意大利,法人不能犯罪作为一种基本观念,深深根植于其司法文化和集体意识之中。传统学说确立了刑事归责性只适用于个人的原则。意大利不存在法人刑事责任的原理,也有其宪法上的明确依据。根据意大利宪法第2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是个人性的,只有自然人才能为刑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然而,这种传统的刑事责任体制受到以下两方面情况的影响:其一,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意大利同样面临着严重的法人犯罪问题。最近的例子是意大利帕尔马公司。作为意大利的第八大工业集团,该公司在长达13年的时间内伪造收入报告,亏损数十亿美元,而其所宣称的银行账户上的资产其实并不存在。当这一事实被披露后,这位曾占意大利GDP8%的乳制品巨人终于在2003年底垮掉。[1]其二,意大利应当承担的规制法人犯罪的国际义务。首先,意大利属于经合组织成员国,而该组织最早于1997年就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依照其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立法人对外国公职人员进行贿赂的责任;同时,经合组织还通过该公约的后续履约监督机制,严格评估并敦促各成员国履行公约义务;其次,意大利属于欧盟成员国,在欧盟这一框架下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法人参与相关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意大利立法机关于2001年6月8日颁布法律即第231号法令,首次规定了法人刑事责任的一般模式,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由此得以正式确立。
意大利立法机关认为,因新设的法人犯罪制度与传统的刑事责任模式相去甚远,如规定过多的犯罪种类,将会给众多公司的调整适应带来很大问题。出于这种实际考虑,第231号法令中将法人责任限制在比较少的犯罪行为上,只规定了少数几种法人犯罪,包括腐败、盗窃以及诈骗国家财产等,并决定待众多公司在建立法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方面获得一定经验之后,再行扩充相关的法人犯罪种类。2002年3月,意大利政府通过颁布另一项法令,将上述扩充计划变为现实,从而法人犯罪的种类从对国家财产的犯罪扩大至受害人为私人的类似犯罪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