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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历史沿革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知,在革命前的俄罗斯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一致的犯罪客体理论观点。而是存在着诸如将个人,生活利益,法律规范以及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论。


  

  二、苏维埃时期的犯罪客体理论


  

  虽然在革命前的俄罗斯还没有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但是在相关的论著中已经有了对犯罪客体的研究。但是,在上述的犯罪客体观点中,却没有一种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理论。那么,在苏维埃的刑法理论中,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观点又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呢?在苏维埃关于犯罪客体的理论中,还存在着哪些其他的观点呢?


  

  (一)从革命前的犯罪客体理论到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理论演变的原因


  

  在苏俄时期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是对以往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批判的结果。众所周知的是,1917年社会主义革命,改变了俄罗斯历史发展的轨迹。以马列主义理论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率先在俄罗斯建立起来。以马列主义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注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相区别的。这种区别不仅体现在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上,还表现在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上。刑事法律当然的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因此刑法理论也必将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因此,苏维埃制度在俄罗斯建立后,便对以往资本主义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但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范的犯罪客体理论”继续的对俄罗斯刑法理论产生了一段时间的影响。这是因为:一方面,年轻的苏维埃国家在摧毁了旧的沙皇司法体系后,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创建新的法律理论。对此的例证是,1923年苏俄在考虑到具体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再版了革命前的一些刑法教科书。例如,1923年再版了С.В. 波兹涅舍夫的刑法教科书。另一方面,一些革命前的俄罗斯学者,为了俄罗斯的利益工作,他们的理论学说不可能不对新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俄国的刑法理论产生影响。那么,在十月革命之后,又是怎样对沙俄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批判的呢?这种批判,不是简单的对犯罪客体理论的批评,而是将犯罪客体理论,作为犯罪论的组成部分,在对以往的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而得出的必然要重构犯罪客体理论的结论。因此,在十月革命之后苏俄刑法学界对犯罪客体理论的批判,是一种彻底的批判。这种批判是以区分犯罪的定义为起点的。对此,А.Н. 特拉伊宁指出:“事实上,社会主义刑法同资本主义刑法的深刻对立,在对犯罪的相反的理解上找到了自己的表现: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仅仅是将犯罪形式地确定为,要遭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接下来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刑法是在犯罪的历史的变化中,在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的联系中来研究犯罪的。因此,这便给出了犯罪的实质概念。这种新的,实质的犯罪定义,在社会主义的刑法体系中不是孤立的;恰恰相反,他确定了苏维埃刑法上的,诸如共同犯罪、犯罪预备、未遂、罪过等等的概念和基本制度的结构和内容”。[20]这样,在批判以往的资本主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必然要对社会主义的刑法理论提出新的理论。新的犯罪客体理论,在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当然的要符合社会主义经典理论。因此,社会主义的犯罪客体理论,必然是要以马列主义的理论学说为基础的。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苏维埃刑法学者们结合当时社会的具体历史背景,提出了社会主义的犯罪客体理论。


  

  第二,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理论,是建立在马列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按着上述的叙述逻辑,作为刑法理论组成部分的犯罪客体,也当然的是要以马列主义的学说为基础。 “苏维埃的刑法理论从它产生之初,便遵循着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主张。”[21]那么,为什么会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呢?科兹洛夫А.П. 指出:“卡尔·马克思将社会关系作为侵害客体的观点,被确立在苏维埃俄国的第一批立法文件中和在苏维埃时期的大量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22]。因此,研究为什么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理论时,得从苏维埃俄国的立法文件中来寻找答案。早在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中,便将“对社会关系的具体制度造成危害的作为或不作为确定为犯罪”。该《原则》第3条,确定了苏维埃刑事立法的任务是以刑事惩罚为工具,来保护社会关系的制度。这种制度符合在从资本主义向无产阶级专政的共产主义转变的过渡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劳动群众的利益。在该《原则》的第7条中规定,要保障社会关系的具体秩序。苏俄1922年刑法典,1924年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1926年苏俄刑法典,都将与犯罪客体有关的《原则》的内容作为自己的基础[23]。苏俄1960年刑法典,也同样的确定了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该法典第7条规定:本法典所规定的危害到苏维埃社会或国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在这些苏俄时期重要的立法文件中都将社会关系确定为犯罪的客体。那么,在苏俄时期的刑法理论上,又是如何将社会关系确定为犯罪客体的呢?正如前文所叙述的那样,在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的俄罗斯,还没能马上的确立自己的犯罪客体理论,革命前学者们的犯罪客体理论还对苏维埃俄国初期的刑法理论,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但是,在1924年,А.А. 皮昂特科夫斯基所著的《苏维埃俄国刑法—总论》中,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犯罪的共同理论出发,将被刑事法律强制机关所保障的社会关系作为每个犯罪行为的客体。这样,А.А. 皮昂特科夫斯基被认为是最先提出社会关系是犯罪客体的第一人[24]。А.А. 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被苏维埃刑事立法所规定的任何的一个犯罪行为最终所要侵害的共同客体”[25]。这一观点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论断”。特拉伊宁А.Н., 杜勒曼诺夫 Н.Д., 尼基福罗夫 Б.С., 库德列夫采夫 В.Н.等人,发展了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这一观点。在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中,详细的对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论述。在特拉伊宁的笔下,犯罪和犯罪构成这两个概念完全充满了政治色彩。特拉伊宁完全把犯罪构成理论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理论之上,并指出:“在社会主义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建立在共同的犯罪阶级属性和犯罪实质及形式的定义基础之上”,并进一步指出:“按着马克思的理论认识,那些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所确立的社会关系成为了任何一种侵害的客体。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法律体系中,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便成为了犯罪的客体”[26]。在谈到犯罪的本质时,特拉伊宁引用马克思的名言,即“犯罪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对物质的林木的侵害,而在于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神经,即林木的所有权。”因此,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理论,是建立在马列主义理论学说的基础上的。这一理论,在苏俄的刑法理论中,占据了通说地位,并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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