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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抵债财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规定法院向买受人送达成交裁定书,还可以给予买受人保护自己权益以主动权,在上述的案例中,虽然司法解释规定拍卖成交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至买受人丙的名下,但是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却需要法院协助,而法院迫于监狱及政府的压力,不配合过户,导致丙虽然有了使用权,但是没有办法过户到自己名下,而如果给予买受人丙这个裁定书,丙就拿到了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就可以自己主动到房地产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部门也有义务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买受人的申请,这就解决了法院不配合时对善意的丙造成的过户困难,保护了丙的权益。

  
  (二)法院判决应该被公平的执行。

  
  按照理想的制度设计,买受人丙在划拨土地过户到他名下后,如果监狱企业凭借特殊的身份不肯让出这块土地,仅仅是个执行的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的法院有能力将判决落实,不管被执行的主体具有什么特殊身份。案例中的问题就是在该地块在监狱内部,法院判决无法对监狱企业执行,监狱企业甲不肯出让划拨地块,并动用各种关系进行调解,先后惊动了政法委,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出来调解,政法委召集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座谈,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求一定要把握大局,确保社会稳定,把一个法律问题转变成了政治问题,本来清晰的线条也变得混乱,并且莫名其妙的产生了法院的赔偿责任。在一份政府的文件中,政府部门对解决此问题提出建议,认为该赔偿责任是因中院的错误判决引起,应该由法院承担,从中可以看到法院对抗政府时的无力。

  
  因此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性,我们的政法委属于政府部门,而法院是政法委的一个成员,这就从政治结构上把法院置于政府部门之下,法院无法保持独立性,政法委是我们从苏联学习来的制度,但是该设置与法治理念不符,应该逐渐放弃政法委联合开会,联合办案,影响判决的制度。

  
  其次法院判决要能公平的对一切社会主体执行,执行是社会各个主体能否平等守法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法院判决没办法对某些主体执行,那就意味着该主体无需守法,社会存在特权,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三)启动再审程序应该慎重。

  
  再审程序会影响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因此,提起再审程序应当慎重,这也是遵守“一事不再审”原则的体现。尤其是对一审不上诉,判决发生效力的案件,要控制更加严格,因为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说明对判决是服从的态度,而提起再审,应该认为是其后的情势变迁让当事人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但不能要求之前的判决考虑到其后发生的情势变迁,不能因此认为之前的判决是错误的而要求重新审理。在案例中,我们从高院的再审判决书中看,看不到申诉人提出任何新的证据,高院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合理性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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