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履行是诚实作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观察,合同内容之实现,不仅要有合同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同时也要有合同债权人的受领给付行为,只有两者结合才能顺利实现合同的内容。[10]需要指出,合同履行的协作原则,尽管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要发扬协作互助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协助是无限度的。通常认为,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适当受领给付;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③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④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11]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自不待言。[12]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如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确定运输的路线、工具、集装箱或零单、联运与否等事宜,应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式。[13]②选择履行期限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付日期经商定可提前或推迟。[14]③履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场合,保管人应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物品。[15]④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在供用电合同中,新建、扩建用户应采取电耗低、效率高的工艺、设备。[16]⑤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我国法律允许变更到货地点、收款人,即为例证;⑥债务履行的费用超过履行获得的收益,不得要求继续履行。[17]⑦违约救济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伤要求赔偿。[18]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19]
情势变更原则的依据是合同目的之于合同的决定性意义,当合同履行时的客观环境发生严重变化以致订约基础丧失、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无法实现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成为最公平、最经济的处理方法。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和交易条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对这些客观环境和交易条件的合理判断而设定的,所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些客观环境和交易条件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和交易条件即不再适应,如果非要根据原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履行,便不再公平合理,而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当事人订约目的,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