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这些社会问题虽然不能解决,但是我们可以将其危害减少到最小的范围之内,而这一点的成功更在于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因为没有前者的分析——分析一种可以努力的界限——后者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必须注意,我们的努力必须建立在一个市场运行的基础之上,比如说对于律师职业的自我管理,对于律师内部的等级体系,对律师的性别等不经意间的“伤害”——这些都无法得到彻底改变[⑦];而不是建立在权力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权力之上的伤害,是一种人为地伤害,是可以解决的,或许现在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将来通常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或许,我们在这一章可以这样结语,即有些问题的分析与展示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厘清问题以及该问题与其他问题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适应问题而已,或者让问题在最小的范围内危害我们!这样,我们就有了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了,我们的事业就会迥然不同!
【作者简介】
蒋志如,男,四川金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宪法、司法制度、诉讼法。
【注释】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电邮:
jiangzhiru2005@163.com;联系电话:13541381449.
【美】博德拉·L·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张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美】博德拉·L·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张群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4页。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周兵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11页。
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7页。
对此的相关论述可以参阅蒋志如:《在中国的法治路上?——读《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90页。
请参阅笔者的详细分析蒋志如:《律师与“学徒”如何实现共赢——《美国律师》读书笔记》,载四川刑事律师网,
http://www.scxsls.com/article_20326.htm,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蒋志如:《对“新”律师不经意间的伤害——读《美国律师》第四章《控制准入的后果》》,载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57&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蒋志如:《律师内部的“斗争”——读《美国律师》第五章《职业限制:控制产生者的生产》》,载法律博客
http://jiangzhiru2005.fyfz.cn/blog/jiangzhiru2005/index.aspx?blogid=533039;最后登录时间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