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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问题真的需要解决吗?

  
  律师业的上述内部观察在于它自己不愿意面对现实,即首先,价值与利益的严重冲突,其次在于律师的理想与现实利益冲突,几乎不可能达到道德品质与经济利益共同进步;最后在于律师自律的自我趋利与社会尊重的严重紧张关系。

  
  4、无论是从律师的角度,还是社会公众的角度,所有人都看到了律师业存在的问题,但是虽然很多人都付出了努力,却一直没有解决,或者说对律师职业的改革往往成为了一件雷声大、雨点小的事情!

  
  二、阅读思考

  
  在该章中,我们可以阅读到律师界与社会公众的若干分歧,甚至有些是严重分歧,却难以改变的事实。比如说,对律师堕落的评价真有一种每况愈下的趋势,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社会却无法改变这个事实,而且在语言与行为上也表现也非常大的反差,即社会公众一方面在道德上讨厌它,在另一方面一旦需要时却时时利用它;律师们有时非常自豪地赞美这个职业,有时又被它的不堪行为愤愤不已,感到伤心与惭愧!

  
  虽然我们从该书的第一章我们也可以看到该书的作者已经给出一些简单的思路与解决之道[③];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建议无论多么美好,也无论有多么详细与周密,其对该问题的解决依然不会消失,因为这恰好符合了可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现象的四个条件,即一个问题存在,长期存在,而且有了两者秉持的观点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都不能说错误(即有多种解决方案),对社会有一定的伤害,也没有要结束的迹象[④]。根据社会问题的原理,一个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短期的,甚至是不可能解决的,或许相反其恰好是正常制度运行必须付出的必要代价。

  
  在这时,我们是否不应该仅仅纠缠于解决该问题,而是在于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层面上着力:首先,极力铺陈这些问题,在本文涉及的《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叙述的关于律师的职业形象问题。在铺陈这些问题时,展示其中存在的若干困境与尴尬,让我们意识到其间的两难或者说悖论;在本质上还可以这样说,无论我们怎么选择,我们都不会让所有人满意,而且有可能是无论怎么选择都会对其他方“伤害”很深——这才是真正的抉择。我们在进行任何改革都会学会慎重,仔细权衡其间的得与失,而不是盲目与草率的改革与推进,结果是好处未得,坏处已显。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不习惯,我们总是希望能够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或者一劳永逸的方案,我们只喜欢看到大团圆的结局,而不愿正视悲剧或者团员下的种种代价(几乎可以达到一半喜剧,一半悲剧的状况)。对于法治国家的欧美国家而言,他们已经有了不追求一种包罗万象的制度的思维方式,认为一项制度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要解决重大问题,往往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套,而非仅仅就事论事。而且,他们不仅仅在学术时向读者展示这一思维方式,而且常常将这一思维方式展示给刚刚进入专业的新学生,以继承这些思维方式,比如说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就曾在新生欢迎词中,表达了法律、法律人的一些基本困境,其中就有律师的职业困境[⑤]。因此,对于一个学者而言,将一个社会问题予以充分展示,虽然并没有提出建议与意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不下于后面问题的解决,在中国法学界,苏力教授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分析已经有了这些特征[⑥],其他人好很少,更喜欢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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