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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不成文宪法”

  

  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宪法学研究,第一阶段基本上属于意识形态阶段,即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概念来讨论宪法的基本概念,并以此来理解中国的宪法


  

  第二阶段“宪法司法化”思路,试图从司法的角度来理解中国的宪法,由此开启了对中国宪法的“美国化解读”,即尝试按照美国宪法的原则和规则来批判或理解中国宪法,由此美国宪法研究成为宪法学界的显学。这一阶段的宪法学研究大大丰富了我国宪法学研究,不仅美国宪法著作和教科书被大规模翻译,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也不断深化,产生了大量颇有学术分量的论文和论著。但和第一阶段相比较,第二阶段具有较浓的以美国为中心的意识形态色彩。如果说我们的宪法学研究要扬弃前两个阶段的意识形态化,理应采取非意识形态化的科学方法,坚持研究中国现实中的宪法问题,那就不仅要从“成文宪法”角度来发展和强化宪法解释学,更要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来发现中国的宪政原则和原理,并对其中的宪政问题坚持学术批判的立场。但这种批判不是目前流行的“西方中心主义”主导下的“意识形态批判”,而是坚持中国立场的“问题批判”。


  

  比如说,“三位一体”的国家领导体制作为中国宪法的核心制度是依赖宪法惯例来维持的,但按照中国宪法惯例,政府换届之前是党委换届,党委换届时新当选的总书记若担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可此时政府还没有换届,原任党的总书记依然担任国家主席和宪法上规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尽管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事实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三位一体”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在短暂的时期出现党的总书记与国家主席的分离,而且会出现党的军委主席与国家的军委主席的分离。若此时出现战争、政变等极端状况,从法理上就可能出现两个权力中心来掌管军事指挥权,有可能产生根本性的“宪政危机”。而要避免这种宪政危机,从宪法角度看,就应当考虑将“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及其权力转移的规则从相对模糊的宪法惯例逐步发展到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的宪法性法律或宪法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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