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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

  
  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等存在错误而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警示缺陷,也被称为指示缺陷、经营缺陷,就是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因没有适当的指示和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市场流通的许多产品,因产品本身特性或对周围环境的高要求等构成对使用者人身及财产方面一定程度的危险,如果没有或者缺乏恰当的警告和指示,使用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没有足够了解,产品因此就构成警告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其提出警告的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够,就构成侵权。一般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得到警告,而且警告必须足够明显醒目,内容应恰当充分。

  
  3、 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

  
  主观上的“明知”是责任承担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构成要件,但何种情况下构成企业的“明知”,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或司法判例支持。个人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应构成企业的“明知”:

  
  A曾经发生过相关产品的损害报告或案例;

  
  B产品被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缺陷检验报告;

  
  C 产品已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召回公告;

  
  D 企业内部认为产品存在缺陷;

  
  E 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商已通知产品生产者的产品缺陷信息。

  
  4、 无视产品缺陷,继续生产或销售

  
  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必然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恶意非常明显,为实现其暂时的商业利益,而置产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判断企业主观上的“明知”,在此不再赘述。

  
  5、 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健康伤害

  
  如果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死亡,构成产品的严重伤害没有任何异议,但严重健康伤害的判断标准则有待探讨。是否可以参照有关公民伤残鉴定标准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产品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进行综合判断,值得思考。

  
  二、 惩罚性赔偿的积极影响

  
  惩罚性赔偿影响比较大,这也是《侵权责任法》拟定惩罚性赔偿条款过程中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大规模起诉、“王海”类型的消费者大量涌现、企业管理成本及诉讼成本大幅度上升等。我个人认为相关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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