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问题上,辩护人在论述过程中提醒了起诉人,并给出了正确答案:关键是看李庄的行为是非法的帮助当事人还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在鉴定结论出来以后,辩护人再大篇幅论述刑讯逼供事实,意义不大。李庄在自辩书中提到龚刚模说过悬挂八小时,单手和双手轮换悬挂,中间有时下面垫桌子歇一会。这与《重庆验伤所》500005003号鉴定叙述的内容差别很大,有必要按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申请对龚刚模的右手和全身重新做鉴定。在这个关键问题上,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观点出现了差异。辩护人持有《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的结论。笔者在有西律师博客上看过这个鉴定的全部内容,认为不应该得出如此结论,再分析辩护人的解释内容,说服力不强。
一般常识,违反程序的救济方式为撤销或改正,不能得出不可能构成本罪的结论。
事实与证据方面,辩护人用了6000多字,详尽慎密的论述了李庄不构成犯罪的论据。
但有几处针对性不是很强,缺乏对比性,容易让局外人疑惑,最好补充说明一下。
辩护人说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理由是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自我辩护,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现在出现了三个律师,肯定会取消一个委托,“同意权”应该由当事人行使,李庄“也没有同意”的理由不充分。
辩护人似乎没有必要使用以下三种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意见。
“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吴家友律师是伪证罪的主谋,举报并不是真正来自于龚刚模,而是来自于个别公权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动员”。以事实为依据是辩论的基础,即便有这方面的证据,也不可能在此次庭审中开示。不可能先知道吴家友律师认识打黑专案组的人、“检举”会发生在凌晨二点多等论据也没有多大的证明力。既浪费了辩护精力,还容易让别人扣上把简单案情复杂化的搅浑水目的。
对无罪辩护没直接意义的论辩还是不说为佳。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
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