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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辩护词”的批评与指正

“李庄辩护词”的批评与指正


王建胜


【全文】
  
  并不是谁都有资格为李庄辩护的,需要历史和能力双重赐予的机会。

  
  终见高、陈二名律的辩词,洒脱万言,诵读几遍,偶有感发。

  
  全文恢弘壮阔,如黑压压轰炸机群狂轰滥炸,细微处,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没有亵渎以书法和文采齐名于业内的美誉,还有其独具魅力的有西风格。

  
  比文采还要重要的就是辩护效果。通过比较,辩护人与被告人的辩护内容基本一致。

  
  论点: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简化为:李庄不仅无罪还是一位好律师。

  
  笔者认为这样的立论非明智之举。

  
  罪对立于非罪,好对立于坏,非罪不必然等于好。如此立论,即分散了辩护力量,还容易让人误解为李庄是辩护律师的楷模,同时增大了同公诉人的敌视程度,等于增大了辩护难度。无罪辩护的重点是无罪,至于好坏或者不好不坏,没有费笔墨的必要,况且李庄的辩护风格颇具争议,不是中国刑事辩护的领军人物,非大家效仿的类型,自然没有大树、特树的必要。当然,他敢于抗衡肆意践踏《刑诉法》、《律师法》的违法者,精神可佳但斗争策略较为原始,这绝非优秀律师所为。真正优秀的不仅要向当事人负责,更要向国家司法制度、民主制度负责,无私无欲、心胸坦荡地面对职业风险。

  
  公平而论,公诉人很难与二位教授级刑辩高手抗衡。

  
  事实证明,公诉人在起诉之初没能正确把握律师辩护职责内涵,绊倒在起跑线上,得以引发本案特色,奇怪的“基础之辩”。

  
  笔者对辩护人持有的“《起诉书》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的主张不敢苟同。即便起诉内容在基本法理上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不可据此来否定国家诉权的存在,行使公诉权有对错之分,没有有无之论。“错诉”论显然缺乏论证的不妥之说。从对抗的角度分析,辩护人不可能阻止对手“出招”的,公诉方错得越多,败诉的可能性越大,辩护人胜诉的几率越高。

  
  律师辩护权独立于被告人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决定了辩护职责的范围和内容,无论那一种律师辩护权利:会见权、调查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等,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本案而言,《律师法》禁止律师担任同案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立法目的就是防止串供而造成司法妨害的后果。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如为了求证争议事实的答案,无可厚非;如为迎合龚刚模的需求,让其了解其他被告人嘴里的法律事实,供其庭审前修正参考,则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愚蠢的行为;如为达到两两辩护在事实上的统一,不惜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就符合刑法306条的主观故意条件,必然构成犯罪。所以说,“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不是构成刑法306条的主观内容,错把行为当成了目的。构成此罪,最常见的律师犯罪动机一为出名、二为无风险、无纠缠顺利取得报酬两种,犯罪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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