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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问题研究

  
  3.对签证问题没有约定明确。签证是影响双方工程量结算的重大问题。许多建设单位有意模糊签证形式、签证期限等问题,为以后的工程款问题埋下隐患。而时下大部分的建设方都会采用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等方式降低开发成本,如果没有做好签证工作,在结算时势必会相互扯皮,导致结算纠纷。

  
  4.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是采用送审价还是采用原定价。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重视不够,法律武器运用不当。

  
  四、履约阶段:

  
  1.挂靠形式普遍,导致二手、三手的施工人无法拿到工程款。

  
  2.没有及时做好签证工作,对工期顺延、工程价款问题没有及时予以确认。

  
  3.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开发成本加大,未能以情事变更原则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财务制度混乱:


  (1)工程款用现金支付给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

  
  (2)对于承兑汇票,无收款人名称或承兑汇票转让无背书给承包方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做抵工程款支。

  
  (3)支票限额支票收款人处为空白。

  
  (4)没有经承包方公司同意的转支付

  
  五、索赔阶段:

  
  1.没有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方不及时制作结算资料,或者结算资料不全,或者结算数据不清晰等原因,都将导致工程款索赔的困难。

  
  2.未及时进行索赔,错过了索赔最佳期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方应在28天发函给建设方,要求确认相关工程量。但许多施工方没有按照这一要求来进行,以至于错过最佳索赔时机。

  
  3.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建设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许多施工单位并没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4.没有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很多施工单位并灭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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