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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2009“十大宪法事件”

  

  2.“躲猫猫”事件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


  

  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此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将事件真相告诉公众,而是与公众玩“躲猫猫”游戏,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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