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

  

  在此,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5]。合法性要求法定的婚姻主体资格具备者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婚姻,方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绝非两性自然的生理结合,而是经当时社会确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


  

  (二)对重婚罪中配偶权的认识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重婚罪的客体表述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近年来随着在犯罪客体研究中一些学者对法益学说的推崇,有关重婚罪客体配偶权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


  

  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是特定男女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赋予,享有配偶权的男女才互为配偶,配偶是婚姻的主体,只有配偶才享有配偶权。尽管配偶权的内涵,在理论上还有身份权说、专属利益支配说、性权利说等不同的观点,但这些观点共同认为:配偶权的前提或者说产生的基础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配偶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其权利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配偶权具有身份权的性质:配偶权具有专属性,即具有夫妻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不可侵犯性,即配偶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的义务、家庭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生育权和日常家务代理权,这些权利不容他人侵犯[6]。修订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配偶权一词,但已经确认了配偶权的若干主要内容[7]。


  

  婚姻必须经合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关系;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换言之,事实婚不具有配偶权,形成事实婚的男女不是配偶----准确地说,是法律不承认其为配偶。在民法上,重婚之形式,表现为两个既存婚姻之重合,重婚之实质,在于这种使两个既存婚姻重合的行为,抗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和制度。在刑法上,重婚之实质,在于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再度结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先后两次形成婚姻,分别以独自犯罪或者对合而形成共犯的形式,故意挑战刑法所保护的重婚罪的法益----配偶权。


  

  (三)对重婚罪客观表现形式的认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