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界在“冲动”于被误解的同时,亦在极力辨正,好在全国还有诸多富有良知的媒体人士,在中青报刊登澄清事实的回应当日,新京报就将中青报刊登行政机关新闻通稿的事实告知公众,这样的时机,我想,没有什么比事实更让人信服,我们也看到了作为全国大报的法制版主编真正的良苦用心被破费——没有达到“打压”律师代理涉黑案的目的,自己反倒成了被打压的对象。中青报的一次失误,换来是众人的抨击。但是,回过头,却值得我们三思——为何,中青报敢于或是毫无保留的刊发这样的新闻通稿,他们到底摆着怎么的心态,为何明知有错却不予改正。并且在律师界奋起反对时,却还在争辩,当事实被拆穿后却保持沉默。这样的新闻现状,难道仅仅是基于媒体良知的缺失吗?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具有舆论监督的崇高使命,但当媒体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但当媒体被迫或是甘于刊发不曾经过实地采访的稿件时,这样的舆论监督目的又何以实现?中青报作为全国大报,也会刊发这样新闻通稿,那其作为舆论引导的价值何以体现呢?当然,会有人说,为何总是纠缠于这篇报道,郑琳主编也奉劝律师界,她是有疏忽的地方,但不至于颠倒是非,这样的辩解成立吗?当媒体第一次刊发了污蔑一个职业群体的“新闻”后,第二天、第三天却没有丝毫的悔过,却还为自己辩解,当真正的事实被其他媒体拆穿后,就对此保持沉默,中青报期望的是——此事就此过去,重新为中青报翻开新的一页。但是,中国法制新闻史终将记住这篇由全国大报刊发的“新闻通稿”,并且是以记者的身份。我们难以忘却,通篇对律师职业污蔑的新闻通稿;我们难以忘却,通篇只是一个腔调的新闻报道;我们难以忘却,通篇就将律师做出“审判”的媒体;我们难以忘却,通篇既已将律师定格为罪犯的稿件会刊发。
回到“律师造假门”事件当中,我们款款期待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但当程序正义都难以保障时,所做出的判决难免会打上实体不公的烙印,但是,重庆司法机关依然我行我素,知错不改,既然已经“病入膏肓”为何不“亡羊补牢”,重庆司法机关的担忧恐怕是——此案换做其他地方审理肯定会力求办成铁案,那他们怎么下得了台,趁着现在还有回旋余地的时候就应该将此案办成媒体报道的那样,李庄律师不仅可憎而且可恨并且犯有非常严重的罪行,这样,方才对得起中青报那篇他们炮制的新闻通稿。律师为律师辩护,想必,这定是特大新闻,全国媒体关注也再所难免,但是,一些媒体的先入为主却为此新闻添加了特别的注脚,当误导性的新闻被传播后,司法的处决岂不要成了摆设,当我们回头细看中青报的第一篇“律师造假门”的报道时,除过律师这个职业的群体人士外,谁不会认为李庄律师就是名正言顺、罪大恶极的罪犯呢?那之后的司法裁决算作什么呢?我们拷问的是——媒体对未决刑事案件的报道界限在那里,自身的媒体良知又在那里,当媒体都不尊重司法时,谈何公众会自觉尊重呢?这——不仅是媒体的责任,更是对媒体良知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