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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六大不足

  

  在《侵权责任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12月26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就《侵权责任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王胜明指出:“在这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也提出,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上大会由大会通过,社会上也有类似看法,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侵权责任法从实际内容看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基础上制订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订的,从此之后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中的许多内容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所以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ii]笔者以为,王胜明先生的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一个“二不像”的东西,既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典之总则,不能以《侵权责任法》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就认《侵权责任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通过的非基本法律。如果王胜明先生的理由成立,那么,同理,《合同法》、《物权法》也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也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当年全国人大通过《合同法》、《物权法》,是不是犯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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