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宪法》和《立法法》的以上规定,需正确把握两大关系:第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第二,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关系。《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宪法》第六十二条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由此可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个关系密切但并不相同的两个国家机关,其地位、组成、职权等均有不同,不容混为一谈。关于法律的分类,法学界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调整和解决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关系和问题,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即属于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调整和解决应当由基本法律调整和解决以外的,国家和社会、公民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和问题,如商标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这在法学界没有任何争议!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意味着我国对法律和国家立法权进行了层级划分,意味着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层次区分,这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在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中,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大于1986年通过的。在实现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侵权责任制度是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来设置和安排的。200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就包括了“侵权行为法”一编(第八编)。后立法机关考虑到《民法典》牵涉甚广,一揽子审议通过诚有困难,故采用分编审议、分编通过的方法,并由全国人大分别于1999年、2007年通过了《合同法》、《物权法》。此次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均属于将来《民法典》的“先驱”,侵权责任制度与合同制度、物权制度都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故而,《侵权责任法》同样也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符合《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