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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与合同规则

  
  3.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2)转让的作品的名称;(3)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4)转让的价金;(5)交付转让价金的方式、日期;(6)违约责任;(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转让双方因权利转让未采取书面形式产生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谈判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签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合同都是通过单一的“要约——承诺”即可完成,往往需要反复的要约、再要约的过程才有可能最终承诺,使合同成立。这个过程在商务领域即是谈判。因此,知识产权转让谈判是知识产权转让活动中的一个常见程序。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定关系密切。合同谈判是合同签定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签订是合同谈判的结果。合同谈判是准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相互了解、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商议活动。谈判一般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再要约——再反要约——承诺的过程。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提议。有的当事人让他人先向自己发出提议,《合同法》称这种方法上为要约邀请。反要约又叫新要约,也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做了修改,并将其意思表示回复给要约人,它是一项新的提议。承诺,又叫做收盘或接受提议,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直到一方承诺并生效,合同才算正式订立。

  
  谈判过程是双方努力寻求对方都能接受的妥协点的过程。合同谈判应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协商、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的原则。在知识产权转让谈判过程中,应事先分析论证,确定谈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真正论证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或者需要出让什么知识产权;了解对方,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谈判人员的地位、个性、角色、兴趣爱好,准确分析各自优势劣势对比;收集、整理并熟悉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调查清楚所出让或者受让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前景及现实行情;设计和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备选方案;进行内部分工,派定谈判角色,以便有分工、有合作、有主次、有重点;设计好谈判的程序、交涉步骤。以便运用自如、得心应手,取得谈判成功,顺利签定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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