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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与合同规则

  
  合同转让形式是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的主要形式,专利转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2)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4)转让费及支付方式;(5)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6)过渡期条款;[4](7)税费:(8)违约及索赔;(9)争议的解决办法;(10)其他条款。除了遵守本章第三节介绍的相关法律规则之外,还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规则。另外,就专利权本身的特殊性来讲,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可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的所有内容,进行个别的和综合的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而且是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市场需求与市场分析、产品及销售预测、生产规划、生产规模;组织与管理费用;实施进度;财务与经济的分析评价等。

  
  按照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专利法明确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专利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之间进行专利权转让而订立的书面合同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或公告的事项是专利权的转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专利权转让合同本身。

  
  2.商标权转让合同

  
  与专利权转让一样,商标权转让除了遵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也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商标权转让合同实务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商标名称;(2)商标图样;(3)商标注册号;(4)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5)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6)注册商标转让方保证是商标的注册所有人;(7)注册商标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8)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如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或者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9)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如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注册商标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可以约定注册商标转让的期限;(10)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11)商品质量的保证,如有商标权转让合同文本一般都约定“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等;(12)保密条款;(13)瑕疵担保条款,如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14)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15)违约责任条款;(16)纠纷解决方式条款等。

  
  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签定与实施规则在第三节已经作过介绍。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注册商标转让时,跟专利权转让合同一样,需要对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受让方的资信状况也要了解。而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也应该评估商标价值,并考察转让方的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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