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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与合同规则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这几条规定,是对商标权转让的规定。所谓商标权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方式、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权转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大量的转让注册商标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

  
  (2)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若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前已经许可其他人使用该商标,则应当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后,才能将该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的专用权全部转让,并且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范围内的专用权全部转让,商标注册人对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一并办理转让。

  
  (3)商标权经过转让后,原注册人对转让的商标不再具有所有权,受让人获得了商标权,成为新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原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4)转让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且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后,转让注册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三)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一种行为。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此未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在规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同时,亦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制度,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又一体现。[2]从著作权的取得来看,著作权可以继承、赠与,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取得著作权外,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转让不同于著作权许许可,两者的区别有:(1)取得权利不同:在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方面,非著作权人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其著作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著作权人;而著作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权所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2)是否享有诉权不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权提出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人行使。因著作权的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移,失去侵权诉讼权,而受转让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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