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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与合同规则

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与合同规则


李绍章


【全文】
  
  知识产权的种类较多。按照智力成果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法理上,通常把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如果将上述知识产权的种类按照其应用范围及交易程度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分为普通知识产权和特殊知识产权。其中,普通知识产权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本文作者此前有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性质与法律价值分析,[1]本文则主要介绍上述三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原理与规则。

  
  知识产权转让的基本原理

  
  (一)专利权转让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条三个条款是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所谓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和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它不同于专利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1.专利权转让的效力

  
  (1)转让主体。按照《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任职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他人。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继受取得原专利申请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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