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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废标案一审裁定前后

  
  而广州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据则是除《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外,还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被告广州市财政局增加适用了第四条规范依据,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关于无效投标的认定,并就据此认定格力投标为无效投标。

  
  至此,从中可以看出,本身就超越监管职权的番禺区财政局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并未适用无效投标认定的有关规范依据,也未认定格力投标为无效标投标;而广州市财政局则适用了无效投标的有关规范依据,并据此认定格力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显然,广州市财政局又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的规范依据,并对原有定性产生影响。

  
  所以,广州市财政局仍然无法逃脱作为本案被告之对象。

  
  庭审之内外

  
  庭审时,广州市财政局代理人、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副处长就裁定饱含激情地说:“该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法庭的正义、体现了法官的正气,该判决是邪不压正的判决……”不禁让人莞尔,以致法官都受不了,当场打断该副处长发言:“与本案无关的就不要说了!”

  
  庭审后,该副处长仍不忘兴奋地表示:“事实是改变不了、证据也改变不了、依据也是改变不了的,所以结果也改变不了。”

  
  需要指出的是,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的只是驳回起诉裁定,并未涉及到诸如专家评审是否违法、合同授予是否违法、某些监管是否违法等等实体问题的审理。裁定仅是对被告的适格与否的一种裁定,与一般意义的判决显然有着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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