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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废标案一审裁定前后

  
  但令人遗憾的是,广州市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以番禺区财政局超越职权为由撤销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法理之外的裁定

  
  法院裁定广州市财政局非本案被告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其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番禺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是其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也未对原有定性产生影响。

  
  但是,无论是番禺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还是广州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其所依据的证据都是2009年6月8日的专家核实意见,也就是第三次专家评审意见。

  
  暂且不说第三次专家核实意见是否违法,仅就专家核实意见的内容来看,《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告》显示,组织核实的原因是“对格力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需求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是“格力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但专家核实结果并未对格力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作出结论,也就是说,并未就格力是否属于无效投标作出结论。

  
  而事后,番禺区财政局又在投诉处理决定中,将核实结果擅自改为“格力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23页(十二)★条款的要求”。不过,非常遗憾的是,遍查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招标文件第23页中均未发现有这么个(十二)★条款。

  
  所以,从根本上说,番禺区财政局并未对格力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是否属于无效投标作出结论。

  
  而广州市财政局则直接将专家核实意见改为“申请人(格力)的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不响应的无效投标行为”。

  
  至此,尽管番禺区、广州市两级财政部门表面上处理依据均是同一份专家核实意见,但实际上均擅自变更了专家核实意见的内容;不同的是,番禺区财政局并未对格力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是否属于无效投标作出结论,而广州市财政局则直接将格力的投标文件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所以,广州市财政局实质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仅此一点,广州市财政局就难逃作为本案被告之对象。

  
  此外,番禺区财政局的投诉处理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并没涉及到无效投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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