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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废标案一审裁定前后

格力废标案一审裁定前后


陈晓云


【全文】
  
  2009年12月31日下午3点30分,政府采购史上将铭记这一刻: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宣告格力政府采购案一审裁定,即广州市财政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驳回格力起诉。

  
  意料之外的裁定

  
  趋利避害,人之天性,但作为广州政府采购核心监管部门的广州市财政局也如是做,就不知该怎么说了。

  
  就广州市采购中心在番禺区中心医院采购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格力曾先后两次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但财政局对于广州市采购中心在番禺区中心医院采购项目中的违法行为、番禺区财政局越权监管却视若罔闻。

  
  广州市采购中心曾经的频频窝案,早已让人不敢奢望,在非特殊情形下,广州市财政局能对广州市采购中心在番禺区中心医院采购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本应有的主动监管,但对其面对格力一而再主动地提起的行政复议,不是轻描淡写就是熟视无睹,仍不能不让人有些讶异。

  
  在被提起行政诉讼后,广州市财政局仍极力逃避其监管责任,进而以“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未改变番禺区财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和依据”为由,拒绝承担被告责任。

  
  那么,对应有责任这么一个态度的财政局,法庭出现这么一种裁定,也就不足为奇了。毕竟广州天河区法院吃的是天河区财政局的饭,而广州市财政局又是天河区财政局的顶头上司。

  
  只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与《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格力是向集中采购机构广州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所以,理应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同级监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处理投诉事宜。

  
  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且《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将超越职权作为撤销越权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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