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美国法围绕推定展开的论争也可以为大陆法所借鉴。其论争对于深究推定的实质根据以及实际效果、法律条文规定之外学说判例所确立的推定也大有裨益。比方说,尽管大陆法系的推定一语有多种含义,但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上的推定仅有权利推定与事实推定。其效果则是证明责任的转换[12]。其他由判例所创造的推定都是事实推定,属于自由心证作用的范围。但是,法律规定的推定与判例所创制的推定如此泾渭分明、效果迥然不同是否适当?所以,有必要重新检讨推定的实质根据与意义。
第四,美国法证明责任理论对于大陆法最大的启发莫过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方法。曾经在美国法风云一时的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基准即提出肯定主张的主张以及该事实为当事人主张不可欠缺时由该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因为大多数命题可以表现为正反两种形式以及不可或缺的标准无从确定从而备受指责。这一点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所面临的困惑如出一辙。具体而言,权利根据规定与权利障碍规定之间模糊不清、未成年是权利障碍规定而成年就是权利根据事实也仅仅是同一事实的不同表达而已。同理,存在错误是权利障害事实而没有错误则是权利根据事实也是同一事实的不同说法。[13]
目前美国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并无一般性的分配基准,而不得不衡量几个要素后综合决定。这种学说与日本的证明责任分配新说如出一辙,但是日本的新说却因为有害法的安定性而为人所诟病。
结语如同歌德瓦尔特所指出,现代德国法乃是古日耳曼、罗马法、意大利法、甚至是英国法及美国法共同影响下形成的混合体,很难指出其中的哪个部分是纯正的德国法。[14]因此,作为拥有成文法传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理论也不可能在大陆法系内部孤立封闭的生发,认识和了解美国的同行们如何解决同样的问题必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裁判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但我们需要牢记的前提是,两大法系的思维方式迥然不同,亦即大陆法拥有成文法传统,凡事以法规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范分配证明责任当为首选;相反,英美法并无成文法体系,利益衡量似乎为不二之选。
【注释】 段文波:《民事要件事实与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学海》2006年第5期。
JamesHazard, 1985,Civil Production319,320(3d ed.).
JamesHazard, 1985,Civil Production319,320(3d ed.).
关于证据及其属性的界定,参见李忠民《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学海》2007年第1期。
诉讼原因原本是《菲尔德法典》中用来描述诉讼标的的。其含义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请求原因事实。何谓请求原因事实,参见任文松《要件事实与主张责任》,《学海》2006年第5期。
英美法的诉答经历了三个阶段:争点诉答,亦即普通法诉答;事实诉答,亦即法典诉答;告知诉答,亦即《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诉答。详见田中和夫《普通法的诉答程序与衡平法的诉答程序》,《裁判与法(下)》,有斐阁,1967年,第689页。
小林秀之:《美国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5年,第261页。
石田穰:《民法与
民事诉讼法的交错》,东京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45页。
Musielak,1975,Die Grundlagen der Beweislast im Zivilprozess,S.39ff.
疏明即大致可信的状态。
仓田卓次:《证明责任分配论中通说的拥护》,《判例时代》318号,第57页。
中野贞一郎等:《
民事诉讼法讲义》,有斐阁,1976年,第318页。
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成文法传统,却同样拥有个别成文法典,尤其是在美国。所以和大陆法系一样,两者裁判中所关注的焦点都是法律要件所对应的事实,英美法称之为ultimatefact,德国称之为Tatstand,日本则称之为要件事实。详见龙云辉《日本民事要件事实及其机能》,《学海》2007年第1期。
陈刚主编:《比较
民事诉讼法》,2007年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