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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裁量与要件规制:美国民事证明责任理论与启示

  

  (二)证据提出责任与陪审制


  

  区分证据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与美国民事诉讼采用陪审制度具有莫大的关联。证据提出责任乃是当事人在审理中必须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不难发现,该责任类似日本及德国所倡导的主观的证明责任。但实际上,证据提出责任决定了法官与陪审之间的权限分配。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证据提出责任,案件的事实认定将不经过陪审,径直由法官做出裁判。因此可以说,证据提出责任乃是法官控制陪审的利器。负有证据提出责任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履行其责任,法官将会以指示评决、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等方式判决负有证据提出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即便陪审做出评决,法官仍可以做出无视陪审评决的判决。由此可见,证据提出责任乃是案件是否经由陪审判断的基准。在陪审做出判断的情形下,也仅意味着说服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证据提出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移动。审理伊始,证据提出责任通常由对事实具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负担。如果该当事人未能提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该当事人可能会因指示评决在事实争点上败诉,由此也会导致全案一败涂地。换言之,只有当事人充分履行证据提出责任提出充分的证据时,陪审才可能评价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从而认定事实争点。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证据,法官也不会做出最初举证者胜诉的指示评决。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由陪审团判断证据的可信性更好[3]。但是,上述情形有两个例外,亦即当证据的信凭性没有问题或者因为最初的举证者举证充分,陪审团只要理性判断必将判断最初的举证者胜诉的话,法官也可以做出最初的举证者胜诉的指示评决。在这种情形下,对方当事人负担证据提出责任,与审理开始时最初的举证者居于同样的立场。此后的情况大体类似,在审理过程中,证据提出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


  

  (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之关联


  

  说服责任类似大陆法系客观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充分履行证据提出责任后,案件的事实认定则由陪审团负责。在审理的最后阶段,陪审团根据所有证据[4]无法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时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就是说服责任。在没有陪审的案件中,同样也会出现法官无从判断事实真伪的情形。因为说服责任仅仅在案件的最后阶段才会发挥效用,所以便不会出现类似证据提出责任那样在审理过程中于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就此,曾经有观点认为不论证据提出责任随着审理的不断推进如何移动,说服责任也不会移动。但是最近的观点却认为说服责任在审理伊始与审理过程中都不会产生疑问,仅仅在适用陪审审理终结时才会出现问题,所以说服责任在审理途中是不可能移动的。不论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说服责任,法官都必须在指示陪审的过程中同时指示证明需要达到的程度。有批判观点指出,说服责任的实际效用相较证据提出责任而言疑窦重重,主要是法官指示陪审团的措辞技巧问题。而且,法官的措辞往往成为影响陪审团判断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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